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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4:40 上訴狀

民事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上訴狀也分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幾篇關于民事管轄權異議的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一

  上訴人河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康樂街14號祥源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改芹,總經理。

  薛建士訴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之規定,管轄錯誤也應再審,故請求貴院認真審查薛建士訴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馮現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在該案中柏鄉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上訴人向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一審法院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即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申請。

  現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XX)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該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之規定,上訴人的住所地在石家莊橋西區。

  而另外幾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鄉縣,故該案應由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柏鄉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二、一審法院以“柏鄉縣中學食堂的標的物在柏鄉縣,經營權擔保的履行地在柏鄉縣。

  ”的理由,認定其有管轄權是錯誤的。

  首先,該案只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不存在對柏鄉縣中學食堂標的物的爭議,不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其次,上訴人從未將柏鄉中學食堂的經營權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擔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是柏鄉中學食堂的擔保權人,故一審法院在裁定中稱的“經營權擔保履行地”是子虛烏有的。

  所以,柏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柏鄉縣人民法院(2009)柏民二初字第83—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此致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河北國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

  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

  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

  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11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