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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37:53 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xiàn)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gòu)成犯罪,不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發(fā)起成立,在設(shè)立公司之時,丁xx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shè)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xx的一個司機(jī),后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jīng)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wù),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biāo)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jī)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rèn)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y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rèn)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yè)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yè)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jù))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yè)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rèn)真負(fù)責(zé),有錯必究的工作態(tài)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