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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2:52 上訴狀

上訴狀[精品15篇]

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集團湖南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上訴狀3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民法院(20xx)樓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內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與被上訴人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房產分割的'處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實與訴爭雙方真實生活現狀情況下,作出的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錯誤判決。原因在于: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上訴狀4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格式是怎樣的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xx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月***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x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一)移送管轄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后認為本院無管轄權,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于第一種移送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14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即賦予了當事人對此種移送管轄提異議的權利。

  對于法院的依職權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其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即以指定管轄作為其救濟程序,因此,無須再由當事人提異議。

  (二)指定管轄,大多數學者認為其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利,從維護上級法院權威的角度來看,不應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可避免不同主體行使監督管轄權行為的交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實現訴訟經濟。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制度中的一項變通性規定,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級法院審理屬于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上級法院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雖然主要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理案件的分工和協調,但是其必然會導致一審法院級別的變化。而一審法院的級別變化,還會導致可能發生的二審之管轄法院的級別變化,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若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有異議,其實也即對級別管轄的異議,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是可以提異議的。因此,為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應當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提出異議。

  xxxx年月日

上訴狀5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女,1953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號xxx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后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峰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后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后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上訴狀6

  一、離婚上訴狀的內容

  (一)首部

  1、標題: 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二、如何寫離婚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7

  上訴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上訴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昆民六初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現依據下列事實和理由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昆民六初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并將該案移送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的權利義務內容已完全涵蓋了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所有行為,既然被上訴人在起訴時已明確選擇了違約之訴,那么就無權以侵權之由制造管轄理由。

  從被上訴人在《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和陳訴的事實理由,均可一目了然地看出,被上訴人是在主張合同的權利,是在指責上訴人的"違約行為"。所陳訴的事實、理由、證據也是緊緊地圍繞著合同而展開。所以,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以實際行為選擇違約之訴的意思表示是很明確、很清晰的。

  二、昆明中院認為"被上訴人選擇侵權之訴"的理由和依據明顯不足。

  我國法院本著"不訴不理"的原則,歷來是以當事人的明確表意來確定當事人的訴請。被上訴人在《訴狀》中選擇了違約之訴的表意是很明確清晰的,相反,從《訴狀》中很難認定被上訴人是在選擇侵權之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認為:"原告(被上訴人)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的侵權,要求兩被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因原告選擇侵權責任請求權"。上訴人認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種認定顯然是一種主觀臆斷的行為,因為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份文書表明被上訴人已明確選擇了侵權之訴,被上訴人也未在法定時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

  三、依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已明確選擇了違約之訴,就意味著其明確放棄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對"侵權"與"違約"競合的行為,是賦予了受損害方的選擇權,但這種選擇權是"或"項選擇,而非"并"項選擇,即受損害一方要么選擇"違約之訴",要么選擇"侵權之訴"。因為不管從字意解釋還是從法理解釋,都無法認定當事人有權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以"違約"和"侵權"的案由對一種行為主張權利,否則的話,審判機關無法依據"侵權法"還是"合同法"來判決。

  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是"請求解除合同",由此完全可以肯定被上訴人是選擇了違約之訴。

  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為使昆明中級人民法院成為管轄法院,原告在實為違約之訴中,提出了所謂的侵權的訴訟請求。原告(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云南代理商簽訂代理協議為由,確認了云南為侵權產品的'銷售地,籍此形成銷售地為侵權行為實施地這一制造管轄的聯結點。而實際上,上訴人不但自己沒有而且也并沒有通過該代理商在云南銷售過一只所謂的侵權產品。

  假使昆明中院認定被上訴人提出的所謂上訴人侵權行為的立案理由成立,也因被上訴人沒有同時起訴銷售者(云南的代理商)而導致管轄權應當為制造地的法院所擁有,即應當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原告僅對侵權產品的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者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顯而易見,昆明中院在《裁定書》引用法律條款上,還故意回避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特別規定。

  被上訴人在《訴狀》和20____年9月26日提交給昆明中院的代理意見中,明確表示所起訴的侵權產品中,并沒有使用被上訴人的專利技術。所謂的假冒專利行為更是子虛烏有,自相矛盾。如果昆明中院還以根本不存在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作為確認管轄聯結點,顯屬立案審查不嚴,導致錯誤立案。

  五、本案的違約糾紛已由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被上訴人對此管轄也無異議,應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并合并審理。

  上訴人日前已以原告的身份依據合同起訴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該案已由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被上訴人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也無異議。為避免同一行為事實,兩個法院有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判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并合并審理。

  綜上所述,本案可以引發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事實并未發生,雙方當事人實際上都選擇了違約之訴,無疑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即使被上訴人在《訴狀》中所闡述的事實都成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都只能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訴狀8

不服一審判決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廣西**市**縣**鎮那門村那門屯XX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現羈押于**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縣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于20xx年12月31日庭審中對本案七個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時,沒有分別進行。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關于“訊問同案審理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的規定,屬于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現有證據已經證明,那新水電站從立項審批到開工建設的各個環節,政府部門和電站項目業主都存在有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再加上后續工作沒有妥善處理好,導致那門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就是引發那門群眾集體阻止電站建設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審判決沒有客觀地認定本案發生的原因,也沒有確認**縣那新水電站是否經過各級政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立項,這是一審法院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表現。

  三、一審判決對定案的證據尚未排除合理懷疑

  廣西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是依據那新水利發電公司提供給公安機關的鑒定材料來作出的。而該鑒定材料尚未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不能確定。因此《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屬于尚未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對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區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是違法的。

  我國《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權利。”該條規定要追究的對象有兩種: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積極參加者。但是,一審判決對此沒有區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也沒有區分主犯和從犯,顯然與刑法規定不符。

  2、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觀方面規定了兩個入罪的條件:一是“情節嚴重”;二是 “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就本案情節來說,政府部門和那新公司對本案的`發生和惡化負有重大責任,具有不可推卸的過錯。因此上訴人在本案中表現出來的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引起社會的公憤,社會危害性不大,其違法情節并不嚴重。就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來說,廣西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存在有尚未排除合理懷疑,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的行為已經給那新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法定要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不能認定上訴人有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縣人民法院(20xx)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覃XX

  二〇xx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訴狀9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XX村X組,電話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X政復決字[20xx]166號)

  2、責令被告恢復對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XX市XX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原告所在村莊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于20xx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決定實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停止實施違法行為,20xx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xx]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駁回原告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XX市XX區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確實存在,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一、XX市XX區XX街道XX村民委員會所發布的三個公告明確寫明,其所正在具體實施的征地行為是“XX區人民政府征地&rdquo公告上有XX村村委會蓋章,完全可以說明問題;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草率斷定第三人區政府不存在征地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XX村已設立“征地專用賬戶&rdquo征地資金均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已代為組織發放大額補償款,每畝地補償款9萬元,共計約1.6億左右,如不是XX區政府組織,XX村村民委員會從何處獲取如此巨額資金。

  綜上、被告作出的X政復決字[20xx]16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10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上訴狀11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xx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上訴狀12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民訴法第119條規定。一審判決書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訴爭的飯堂承包收益由貝XX收取,若原告認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繼承權,應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案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僅僅以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明顯違反20xx年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顯然,一審也違背了最高院該通知規定。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當事人沒有確定案由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只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來沒有說是繼承案由,不知一審根據什么認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是以繼承案由主張權利。當然上訴人也沒有確定案由是“侵權之訴”。上訴人只是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至于在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時,牽涉到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訴求與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也應該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改變案由或者依法改變案由。釋明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最高院曾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要改變案由。如果當事人愿意根據法官釋明權改變案由,法院應當根據改變后的案由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改變,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請求判處。不經釋明,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有違最高院規定。

  四、如果審判庭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審判庭可以也應當直接根據查明后確定的案由判決而不應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實踐中,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同。

  五、按照一審觀念,如果上訴人在原審法院進行侵權之訴,那么一審法院同樣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規定中沒有侵犯繼承權糾紛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因為最高院的“侵權之訴”案由中,確實沒有一個侵犯繼承權的案由。那么本案將永遠進入不了實體審理程序,永遠游離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繼承糾紛共有五類:

  1、法定繼承糾紛:其中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是關于遺囑繼承的形式、效力、遺囑繼承人范圍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和遺贈的沖突而引發的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侵權責任共有分類如下: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中沒有侵權類,侵犯糾紛中沒有繼承類,那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停止在案由之爭的大門外;眾所周知,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就等于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爭訴均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均必然牽涉到權利的被侵犯;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并對立,是不科學、不現實、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駁回起訴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例如合同糾紛,違約方既違反了合同,同時也侵犯了守約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權利,所以,合同法給與了當事人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選擇權;又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獲得其應該獲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屬于繼承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原告可以不做選擇,原告只需依據民訴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不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侵害了繼承人的“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這些合法權利,進而引起本案糾紛,該案應為“繼承權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實在不是上訴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13

  上訴人:

  被上訴人:

  請求事項:

  改判確認自1999年至今存在勞動用工關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法院沒有查明事實而主觀在原審書明“經審理查明:-----在桑種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數量的農民工,這些從業人員均系被告單位當地和周邊的農民工------,就無需再找象原告一樣性制質的農民工到被告處工作。為此----”。以上這些內容在開庭筆錄中沒有,而是由一審法院憑空臆造的事實。事實表明上訴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處上班是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長期從事一定的勞動,且工作過程中受被上訴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資,如超產則在年底另行進行獎勵。上訴人的.管理方式與別的工友一樣,不存在臨時勞務性質的雇傭。

  2、上訴人的請求事項沒有過時效。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自始自終都沒有舉證出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相反雙方一致認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訴人等人發放工資,對此足以說明雙方存在勞動用工關系,且為勞動合同關系中止狀態。

  3、一審法院沒有認識到被上訴人為企業性質用工,不為個人用工,故對此用工性質不能認為是勞務。被上訴人有能力支付上訴人等人的各項主張賠償數額,一審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訴人的單位,被上訴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樣(向法院陳述后面還有許多同種性質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則后果嚴重,其實這是被上訴人的一種小把戲,實際上象上訴人這種用工性且存續發放工資的只有這幾位工友),事實上上訴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與被上訴人發生勞動合同關系,且沒有其它職業,為長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戶口也遷入被上訴人處,有的上訴人在家一直沒有農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訴人等人請求,將使得上訴人無生存之本,連農民都不如。

  二、一審法院法律認識錯誤。

  1、沒有分清勞務與勞動合同關系。

  2、沒有理解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中止、中斷等相關法律。

  3、確認勞動合同關系實也為解決本案的一個有效途徑,如法院不支持將會嚴重影響上訴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會使被上訴人從中取得不當得利。因為被上訴人所屬地塊可能存在發包他人,可能存在拆遷、征收,而對這些事處理時不能妥善處理原所屬工人相關事宜,將使矛盾進一步惡化。權衡雙方利益,上訴人的主張也符合相關事實,也符合相關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結合,否則一味地偏袒被上訴人,將是枉法裁判行為。

  上訴人:

二零XX年Xiolo月X日

上訴狀14

  上訴人(原審原告):A,女,××歲,×族,××省××市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男,××歲,×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現住××市××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變更××區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號判決。

  2.改判由上訴人撫養孩子C。

  上訴理由:

  (應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從有利于C的成長教育角度考慮,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訴人撫養C。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本上訴狀副本×份

  2.上訴人的收入證明

  上訴人:A

  ××年××月××日

上訴狀15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區xx·辦事處xx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里,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系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著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著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說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后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里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溫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愿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溫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后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于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后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后向其父親陳xx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的簽名、系父女關系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系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沖抵后,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后,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溫馨而又美滿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 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后共同建設的(有建筑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占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只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后,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脫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回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