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上訴狀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

時間:2024-07-11 20:44:49 上訴狀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范文

  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標準的行政上訴狀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范文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1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制作行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決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承德市行政中心辦公樓

  人代表:xx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 xx職務:局長。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鐘鼓樓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 xx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承德中級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20xx】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德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5條第2款,以及20x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20xx]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20xx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里面認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產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XXX

  20xx年12月5日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3

  上訴人:鄒執坤,男,1941年1月8日出生,漢族,冷水江市三尖鎮新屋村四組村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4101086510。電話號碼:18711853286

  上訴人:鄒任然,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冷水江市三尖鎮新屋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4902196517。聯系電話:15616951315。

  上訴人:周松明,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漢族,冷水江市三尖鎮新屋村四組村民。身份證號碼:432502195512046518

  被上訴人:冷水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址:冷水江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設。該局局長。聯系電話:18973866688。 被上訴人: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址:長沙市芙蓉區中路二段251號。郵編: 4100007。

  法定代表人:劉堯臣。該局局長。電話: 0731-89751218。 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行政許可頒發違法,依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地址(長沙市芙蓉區中路二段251號)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訴人異

  議成立,移送雨花人民法院審理。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的“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并加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章,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第70條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因此,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的地址本案應當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即便長沙市民政局和候家塘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是實,其證明也只能用作被上訴人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地址的證據,其辦公地址在沒有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前,只能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的地址確認法院的管轄權。“說明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被上訴人稱:“2009年起,租海利集團的辦公大樓(長沙市芙蓉區中路二段251號)做辦公用房,海利集團一直在雨花區內……”《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基本信息》登記:被上訴人2011年7月19日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2011年7月21日通過了年檢,沒有對辦公地址變化予以變更,是被上訴人不依法依規申請變更登記造成的`,作為過錯方造成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其承擔責任。芙蓉區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訴人異議理由成立,上訴人如果比照被上訴人提出管轄異議申請的邏輯推理,上訴人現有賽福特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證實:被上訴人準許頒發給冷水江市連巖采石場的編號(湘)FM安許證字[2009]8875號《安全生產許可證》,因其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法定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被上訴人的行政許可違反了法律、法規、行業規定,芙蓉區法院就可以此為由直接確認被上訴人行政許可違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管轄異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應當裁定予以駁回。懇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繼續進行審理。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1月12日

標準的行政上訴狀4

  上訴人(一審原告):吳某某,男,××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蕪湖市××花園小區9幢2單元301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蕪湖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蕪湖市××北路33號,組織機構代碼K××;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蕪湖市××北路33號。法定代表人:××,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區法院(2010)鏡行初字第00031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區法院(2010)鏡行初字第00031號行政判決書;

  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拆遷評估報告書《送達回證》嚴重違法

  在原審庭審中,被告舉證的該證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送達人稱“于2010年5月13日送至該戶門面房吳某某手中拒簽收”實屬

  謊言,因為上訴人吳某某根本不在該門面房,而是將該門面房一直出租給他人經營;二是居委會參與造假,根本就沒有向上訴人送達這一事實;三是不符合留置送達的要求,也就是說造假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為留置送達不是送到手中拒簽收。這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審查失職,原審法院沒有重視該庭審證據。

  2、談話筆錄系偽造

  一審法院對該3份偽造的談話筆錄予以認定,實屬錯誤。因為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明確寫道“2010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遞交了《關于要求產權調換的報告》”專門強調要求產權調換,并且該報告由當事人簽收為證。試想,該3份“談話筆錄”標注的簽署時間分別為2010年2月22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4月10日,且不說該3份“筆錄”筆跡幾乎一致,為同一時間所寫嫌疑外,即使前2份讓人可信,那么第三份卻在上訴人遞交了《報告》之后,怎么在該“筆錄”上寫道:“吳某某:我還是原先的條件,10000元/㎡”?這不是偽造是什么?而且,居委會參與造假!可見,當事人偽造的手段都不高明,明顯違反常理!

  3、 現場勘察筆錄違反法定程序

  該證據原審法院居然也予以認定,顯然錯誤。因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第十五條規定:“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本案中,既然有拆遷估價人員對該門面房進行了拍照,門面房是開門的,證明可以通知上訴人吳某某到場,或者由承租人轉告上訴人。足以說明他們根本就不想也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即便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也應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然而,該估價報告中根本沒有作相應說明。由此,也是嚴重程序違法!

  4、 原審法院認定調解不成立與客觀事實不符

  原審法院認定:“裁決受理后的調解過程中,由于原告提出要求產權調換,拆一還一補差價的意見,與拆遷人協商不成,致調解不成立。”

  2010年6月1日的《調解筆錄》可以看出,我們的意見就是“貨幣補償不考慮,產權置換安置門面房,拆一還一”,當事人在這時第一次和我們提出安置長街富春園一套123平方米的門面房,我們提出“看過后再作協商”,這根本就不算調解!因為之后要我們去看門面房的前提是,不僅面積沒有上訴人的大,而且背街背巷,更可氣的是還讓我們補償他們100多萬元,其實,就是叫我們拿錢走人,自己去另買。縱觀全案,原審被告嚴格意義上的調解一次也沒有舉行。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在一審審理中,上訴人一再強調,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原審被告提出的“應當提供長街富春園一套為123平方米的門面房”,不但面積達不到法律要求,而且結算差價也含糊不清,沒有依法按照“拆一還一”的要求進行明確。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選擇產權調換是國家、政府賦予上訴人(被拆遷人)的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不僅對第三人違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實、非法剝奪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縱容、支持,而且對于上訴人要求產權置換、拆一還一的適用法律置之不理,是典型濫用職權的表現。

  在一審審理的整個過程中,第三人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仍然態度強硬地答復上訴人——只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并以土地性質為由蒙蔽上訴人,為其違法行為進行掩蓋。

  而一審法院置國務院法規、省政府規章等而不顧,簡單而錯誤地適用法律規范,表現了對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現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判如所請。

  此致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代理人:張蘇明

  律師

  20xx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