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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簡稱

時間:2023-04-08 23:31:30 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簡稱

  民事上訴狀簡稱就是云范文為您收集整理的民事上訴狀精選范本。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以下是有關于民事上訴狀精選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1】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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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xxx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xx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xxx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x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x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xxxx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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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系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xxxx)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xx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xx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

  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

  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

  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范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

  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范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xx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后,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

  屬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復計算了__元,屬于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本【3】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

  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xx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xx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xx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

  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

  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

  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

  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

  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

  xx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

  (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