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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quán)異議上訴狀

時間:2023-04-08 23:31:36 上訴狀

管轄權(quán)異議上訴狀范文精選

  引導語:所謂管轄權(quán)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quán)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的人。今天 ,云范文就為各位同學帶來幾篇關于管轄權(quán)異議上訴狀的精選范文,希望能給各位同學帶來幫助,歡迎參考學習。

 

  范文一:

  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縣XX鎮(zhèn)XX。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X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將本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quán)異議,要求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書X月XX日送達上訴人)作出的(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quán)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應由XX市XX縣法院管轄。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作為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招標投標行為都在XX市場進行,XX市場應為合同履行地,該市場地址屬于XX市XX縣XX,因此本案應為XX市XX縣法院管轄。另上訴人住所地為XX市XX縣XX,綜上,本案的管轄權(quán)在XX市XX縣人民法院,而不應在XX區(qū)人民法院。

  二、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理。

  本案招標投標行為都在XX市場進行,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實,應將該案移送XX市XX縣法院管轄。

  綜上,上訴人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向貴院提出上訴,懇請貴院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周X寶,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YX市XX鎮(zhèn)村

  被上訴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單元xxx室。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轄;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上訴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了管轄權(quán)異議被駁回,上訴人對駁回裁定書不服。上訴理由如下: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合同,沒有訂立過書面合同,只有是口頭協(xié)議這是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為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之規(guī)定,該買賣合同糾紛應由上訴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轄。二、原審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將細砂提供給第一被告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訴人是掛靠該單位的實際負責人,因雙方買賣關系的實際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quán)。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掛靠與工程負責人的慨念,上訴人掛靠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沒有法律依據(jù),若按被上訴人提供的會議簽到表復印件說明上訴人作為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總負責人的事實存在的話,那么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細砂的買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訴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此不能被列為本案的被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望貴院給以糾正,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X寶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0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