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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仲裁申請書

時間:2024-07-11 23:10:21 仲裁申請書

工傷的仲裁申請書精選例文

  導語:很多人會問仲裁申請書應該要怎么樣寫才算規范?今天云范文就為大家總結了精選仲裁申請書范文!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工傷的仲裁申請書精選例文

  仲裁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X,男,漢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沖煤礦達樂煤礦

  住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電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沖煤礦達樂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書3篇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書3篇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80);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3840元(45*80天);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鑒定費:300元;8、第二次手續費4800元。9、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實及理由:

  2015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1、右足背挫裂傷;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3、左足背異物殘留;4、左第二趾骨撕脫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字【2015】第30440號)。2015年月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鑒委字〔2015〕第號)。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此致

  宣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

  二0一二年月日

  1、《工傷認定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2、《曲靖市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通知書》一份;

  3、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發票復印件一份;

  4、《工傷賠償仲裁申請書》兩份。

  5、《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仲裁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鄧某,男,1967年9月生,籍貫:湖南,住址:XXXXX。聯系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XXXX公司

  地址:XXXXXXX,電話: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請求事項:

  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自2015年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工傷7級而產生的工傷待遇170112元。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其中工傷醫療補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傷殘就業補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傷殘補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20880元(12月×1740元)。

  (五)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期間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5750元。其中護理費80元×50=4000元,伙食補助50元×0.7×50天=1750元、

  (六)交通費用2000元。

  (七)康復費用40000元。

  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書3篇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10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勞動崗位為XXXX新辦公樓零雜工,用工時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按每天80元計,發放工資時間為每月月底,被申請人以現金給申請人發放工資。

  發生爭議的事實:

  20XX年11月4日15:00左右,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工作安排與同事XXX共同操作一臺機器,整理XXX新辦公樓地面殘渣,由于地面障礙物導致機器失控,將申請人右腳吸到機

  器內致殘,被申請人事后給予了申請人相應的醫療,但否認申請人的受傷事故為工傷并拒絕相關賠償。

  申請人無奈之下根據相關法律,向省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省勞動仲裁委仲裁確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后又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為勞動關系,目前判決已生效。

  申請人依據判決向省社保局提出工傷申請,經審核,確認申請人20XX年11月4日發生的受傷系工傷事故,并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由于被申請人未給申請購買社會保險,并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現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五)項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XX年2月10日至2015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3480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三)、(七)項和XXX省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等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待遇170112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給予支持。

  璧合

  此致

  X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