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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時間:2024-07-11 23:11:22 仲裁申請書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范文

  委托代理人:沈英華,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梁某

  請求事項:撤銷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景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

  事實與理由:

  本案仲裁庭審時間為2008年5月23日,其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決書》也已載明,裁決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決過程中嚴重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

  1、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員多達五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钡?,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卻只有三人在筆錄上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員同時擔任書記員制作筆錄,導致產生自審自記自裁現象,這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兼任書記員的性質完全相同,有違公正公平原則。

  4、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但是根據庭審筆錄記載,庭審時仲裁庭既未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也未組織雙方互相辨認,更未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甚至沒有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5、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钡潜景覆⑽丛谕忂^程中出示、質證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可見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均未經過查證屬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6、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決書卻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沒有仲裁員的簽名,所有仲裁員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點均可由《庭審筆錄》和《仲裁裁決書》予以。

  綜上所述,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景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