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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

時間:2024-07-11 23:11:33 仲裁申請書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19xx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證號:***
  
  代理人: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仲裁請求
  
  1、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2009年8月25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3.5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38.5萬元(按3.5萬元/月計算,共11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2007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直至2009年2月6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3.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38.5萬元的二倍工資。
  
  2009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從2009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并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