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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經濟仲裁申請書

時間:2024-07-11 23:34:41 仲裁申請書

濟寧經濟仲裁申請書

  不同仲裁類型的仲裁申請書的寫法有所不同。那么,經濟仲裁申請書怎么寫呢?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關于濟寧的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濟寧經濟仲裁申請書

  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文

  申訴方:××縣××鎮××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牛××,村長

  被訴方:××縣××廠,地址:××縣城關鎮東方紅路13號

  法定代表人:南××,廠長

  案由:被訴方單方終止合同。

  請求事項:

  (一)繼續履行協議;

  (二)賠償申訴方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年5月5日,申訴方與被訴方簽訂“聯辦淀粉廠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建廠。

  申訴方投資為三分之一,被訴方投資為三分之二,投產后利潤也按投資比例分成。

  協議書第 12條規定:“本協議簽訂后,雙方信守協議,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終止。

  任何一方終止協議,一切后果由提出終止協議方負責。” (見附件2)

  雙方于20××年5月籌建施工。

  申訴方與被訴方各投資10萬元,計劃20××年元月底建成投產。

  不料被訴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經請示縣經計委,不再給淀粉廠投資”(見附件3),為此,申訴方數次找被訴方協商,同時主動向縣經計委申明情況,希望督促被訴方履約。

  但被訴方竟不予理會,公然單方終止協議,不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還無理要求申訴方承擔被訴方全部投資款項。

  不僅如此,被訴方還背著申訴方函告縣電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電補貼,故意給籌建工作設置障礙。

  申訴方多次規勸其繼續履行協議,但被訴方卻根本聽不進去,置經濟合同法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于不顧,一直奉行違法行為。

  申訴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見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仲裁委員會

  申訴方:××鎮××村民委員會(印)

  20××年4月1日

  經濟仲裁申請書格式

  (一)標題

  首頁居中寫“仲裁申請書”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等。

  (三)案由

  概括寫明因為何事申請仲裁。

  (四)仲裁請求

  寫明申請仲裁的具體事項、要求達到的最終目的。

  (五)事實和理由

  要求概括敘述經濟糾紛的事實經過,說明請求仲裁的法律依據,指出有關證據、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六)尾部

  尾部的內容包括:呈送仲裁機構名稱,按信函格式寫“此致”“×××仲裁委員會”;署名、簽章和日期;

  附件包括:(1)本仲裁申請書×份;(2)書證×份;(3)物證×份;(4)證人姓名、住址。

  相關閱讀

  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濟寧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委申請仲裁,本委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

  當事人協議向本委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委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上述規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轄權。

  第七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委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由本委作出決定或者本委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八條 當事人對爭議是否涉外有異議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委的受理范圍。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向本委遞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協議;

  (二)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本委制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仲裁費用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委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不預交案件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二條 本委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