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面是YJBYS云范文為您精心整理的第三人的答辯狀,希望大家喜歡。
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洛陽市翔發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就何貴春訴答辯人、韓小鵬、錢學義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應駁回起訴。豫 C-67631,豫 C-6538 掛車的實際車主韓小鵬、錢學義在原告起訴后向答辯人提 供了一份該二人 2009 年 11 月 21 日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經答辯人辨認,該合同 上并沒有原告的簽名與蓋章, 而只有錢學義與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順通貨運信息部的簽字 與蓋章,這說明本案的運輸合同的締結雙方是豫 C-67631,豫 C-6538 掛車的實際車主 韓小鵬、錢學義與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順通貨運信息部,原告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與本 案沒有利害關系, 依法應駁回起訴。具體原告與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順通貨運信息部存在 何種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原告如有損失,應向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順通貨運信息部主張權利。
二:答辯人不是 豫 C-67631,豫 C-6538 掛 貨車的所有權人,也未與原告簽訂任 何貨物運輸合同。
豫 C-67631,豫 C-6538 掛車系韓小鵬及錢學義二人出資購買,入戶在答辯人單位 經營,雙方簽訂有貨車經營委托合同,約定該車由其二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經營,自負 盈虧,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答辯人并不介入車輛的營運,也不控管車輛,答辯人只是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代辦相關車輛審驗等手續, 并不從中獲取任何利益, 更不是車輛的 所有權人。
答辯人經查閱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韓小鵬、錢學義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后發 現,韓小鵬、錢學義在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答辯人毫不知情,韓小鵬、錢學義與答辯 人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 因為該二人是該車的所有權人, 其地位等同于個 體戶。
答辯人也并未授權該二人與任何人簽訂合同,并未在此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事后 也并未追認。
因此,從原告訴稱的所謂運輸合同來講,是韓小鵬、錢學義以自己的名義 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而并非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 原告所稱與真實情況不 1 符,答辯人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不予認可,請法庭明查。
三:原告所稱損失不真實、不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1: 原告訴稱有 32 噸棉花裝車, 但原告提供的棉花購銷合同中顯示原告購買的棉花 只有 31.9874 噸,兩個數字并不相同,到底有多少棉花裝車,原告沒有證據證實。
2: 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主張答辯人賠償其 457419 元, 根據的是其與他人簽訂的棉 花購銷合同,該合同簽訂時答辯人并不在場,答辯人對該價值不予認可,與原告簽訂所 謂棉花購銷合同的單位也并非本案的當事人, 故, 僅憑原告提供的所謂棉花購銷合同是 不足以認定棉花的件數、重量以及價值的。
另,在火災發生后,原告沒有將受損貨物提 交有法定資格的單位評估、鑒定其價值,因此,僅憑其提供的所謂棉花購銷合同是不足 以證實其所稱的貨物價值的。
3: 原告要求答辯人賠償其因為違約導致的損失 60000 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韓小鵬、 錢學義在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沒有任何人告知是否與其他棉花購買方簽訂 有任何形式的合同,韓小鵬、錢學義也從來不知道原告所稱的所謂違約條款的存在,根 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 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 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 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原告主張所謂違約賠償他人后作為損失向本案被告進行索 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且所謂的棉花購買方也不是本案的當事人, 原告主張的對他人違 約賠償不真實、不合法,原告也沒有證據證實賠償款的履行,因此,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4:被告并沒有收取原告運費 10000 元,不應向原告承擔該項賠償。
三: 本案的車輛上裝載的是易燃的棉花, 屬于特種貨物, 根據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托運特種貨物的,托運人應當在運單中注明貨物的性質、重量、 外廓尺寸、 及對運輸要求的說明書; 承運前承、 托運雙方應先查看貨物和運輸現場條件, 需排障時由托運人負責或委托承運人辦理;運輸方案商定后辦理運輸手續。
第七十條 (二)項規定, “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屬于托運人的錯誤。
根據韓小鵬、錢 學義事后提供給答辯人的運輸合同可以看出, 在托運方一欄中的貨物規格、 包裝、 件數、 2 等級、總重量、單價、總金額、收貨單位及地址的項目均為空白,也未注明貨物的性質, 及對運輸要求的說明書,這說明所謂的托運方違反了法定義務,具有過錯。
另,本案中 的車輛核載噸位只有 噸, 而按照原告訴狀所稱其在該車上裝載了 32 噸棉花, 如果此 事實成立的話,就證明原告方具有過錯,應自擔其責。
四: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合同作為一種債的關系, 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 (如物權關系) 的 重 要 特 點 , 就 在 于 合 同 關 系 的 相 對 性 。
其主要包含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 對性和責任的相對性三方面的內容。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 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 生效力,換言之,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本案的合 同是韓小鵬及錢學義二人與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順通貨運信息部簽訂的, 因該貨物運輸合 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只局限在特定的當事人即韓小鵬及錢學義與該信息部之間, 而不能 用以約束與該合同無關的答辯人,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也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針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 回。
答辯人: 2010 年 4 月 16 日 3
答辯狀【2】
答辯人:吳權
答辯請求: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2007年11月,第三人吳權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告,經協商雙方于2007 年11 月8日簽定合同購買了被告的別墅一棟(產權號為權00099,建筑面積為560平方米)。
在購買別墅前,第三人吳權也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了房屋情況,看到產權證中只有被告一人登記為所有人。
在簽訂合同當天,第三人支付了房款,后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了產權證。
以上事實,有書證合同、收條、房屋產權證等證實.請法庭依法予以確認.
答辯人認為,吳權在購買房屋時,并不知道原告對房屋也享有所有權,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因此,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該房屋應屬第三人所有。
請求法庭依法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