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第三人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如何速寫一份答辯狀呢?下面是YJBYS云范文為您精心整理的工傷第三人答辯狀,希望大家喜歡。
工傷案件行政訴訟答辯狀【1】
泰州市AAAA橡塑廠訴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確認糾紛一案,答辯人作為第三人,現針對原告泰州市AAAA橡塑廠的起訴,做出如下幾點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據
在事實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據工傷認定申請書,泰州市AAAA橡塑廠兩員工的證人證言,泰州市AAAA橡塑廠實際經營者朱泰華的電話錄音等證據,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答辯人為工傷的行政確認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在程序方面,泰州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和告知書,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間內予以舉證說明,但是原告沒有舉證,原告應當承擔怠于舉證的法律后果。
泰州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后,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送達,答辯人認為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二、 泰州市社保局有權對勞動關系直接確認,無需再次進行勞動關系確認
本案中,原告認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情況就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屬于違法,對此答辯人認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情況下受理工傷認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現。
泰州市社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責任和權力。
《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勞動關系的職權以及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號司法解釋明確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2015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第15條也特別說明了在原告怠于舉證的情況下,泰州市社保局有權依據所核實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
一個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想要獲得工傷賠償要經歷如下階段:
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確認仲裁→ 勞動關系一審→ 勞動關系二審→恢復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審→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鑒定→重新鑒定→工傷待遇勞動仲裁→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工傷待遇二審→申請執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辯人進入原告單位以來,原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勞動合同,給答辯人支付的工資均是現金發放。
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個目的:逃避用工責任,否認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否認事實,但實際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時間,耗費司法資源。
正是因為原告知曉工傷案件程序無比繁瑣,冗長的現狀,原告的實際經營者朱泰華才敢隨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隨意侵犯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泰州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職權,依職權確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認定答辯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答辯人認為泰州市社保局的行政行為完全合法、合理,減輕了答辯人的維權負擔,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為民行政,對此應當予以鼓勵和表揚!
答辯人深知維權不易,但是面對原告的多次恐嚇和傲慢,答辯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是遲來的正義,答辯人也要爭取,因為答辯人知道,正義或許不再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此致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XXX,男,1960 年 7 月 6 日出生,漢族,職工, 住址:河南省 XXX 家屬院。
因 XXX 與與我工傷待遇爭議一案,特答辯如下: 一、關于原告提出被告 XXX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 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 傷殘金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法律規定是這樣,但原告向 工傷保險基金多次主張權利,因被告單位拒不配合不蓋章, 導致原告上述無法費用無法得到實現,因被告完全過錯造成 其上述費用理應由被告承擔。
二、關于原告提出被告從交通事故責任方獲得殘疾賠償 金 61700 元, 已超過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53958.72 元, 原告就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種說法不成立, 原告適用法律不當。
理由如下: 1、關于原告適用《河南省 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是屬于地方性法律,其與《工 傷保險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從法律效力來看,當然行政法規 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當兩者不一致時,應適用《工傷保險 條例》 ,故原告所要求工傷待遇可獲雙重賠償。
三、交通故與工傷賠償待遇因二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 擔賠償主體不同,法律性質不同,兩者可獲雙重賠償。
獲得 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 《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補償責任人為用人 單位和工傷保險機構,屬于公法領域賠償;而交通事故是基 于受害者與第三人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 、 《侵 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調整,屬于私法領域賠償。
因 兩者不是同一民事責任竟合, 不能參照適用 《合同法》 第 122 條規定,要求受害人只能擇一請求賠償。
何況有第三人侵權 引起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并無規定 有點擇一賠償原則或者差額互補原則。
另外,工傷職工享有 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是保險機構和用人 單位的法定義務必須執行,扣減工傷保險待遇的做法是無法 律依據的。
故本案被告可獲雙重賠償,即被告的停工留薪期 間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理應由原告支付。
四、關于原告拖欠被告 2013 年 9 月工資 2429 元,10 月 份工資 178 元,在仲裁委開庭審理時雙方已認可,因原告未 履行告知義務或未書面向被告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被告 不存在故意不領取工資,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0 條之 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工資 2607 元。
綜上所述,原告所訴請求于法無據,適用法律不當,依 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求,并支付答辯人意見要求原告支付 被告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117478.94 元。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15 年元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