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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32:14 答辯狀

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

  導語:如果因為合同糾紛被人起訴,可以準備答辯狀進行答辯。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

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陳ⅹⅹ,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被答辯人:熊ⅹⅹ,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因熊ⅹⅹ訴陳ⅹ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無據。

  買賣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若出賣人翻悔,出賣人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若買受人翻悔,則出賣人只退還買受人所交給出賣人的貳拾萬元整定金,且此協議解除。”

  對于該條該項之約定,答辯人認為至少說明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已經預見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違約)的情況,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翻悔的情況下怎么處理,該規定實際上屬于違約處理條款,那么,根據意思自治,當一方違約時,該違約條款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也只能選擇適用該約定,即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違約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第二,根據該條款之約定,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上述條款中,買賣雙方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均有以承擔違約責任為條件來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買受人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強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并且判決強制履行難以執行,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買賣合同把定金和違約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約定,如果出賣人違約,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賠償損失貳拾萬元,對于定金,是要求退還而不是要求雙倍返還,即退還后賠償貳拾萬元損失即可,通過約定放棄了定金罰則;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貳拾萬元,對于這貳拾萬元我們認為就是違約金,因為如果適用定金罰則,則是肆拾萬元(即要雙倍返還定金)。可見,既然買受人違約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那么出賣人違約也只能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雙方之間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答辯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通過明確具體的約定選擇了違約金罰則,放棄了定金罰則,無論哪方違約,均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

  二、本案是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并沒有違約,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待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時雙方同時到ⅹⅹ縣信用合作聯社將出賣人的該房的抵押權證全部取出)后,出賣人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房的一切房產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歸買受人所有。”該約定說明被答辯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協助答辯人到銀行取出房產權屬證明的義務,然后答辯人才有協助被答辯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雙方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先,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后,現被答辯人未付清購房款,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交房和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且被答辯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于法無據,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ⅹ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ⅹⅹ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2

  合同糾紛的答辯狀

  答辯人:B計算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鐘親元

  對A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A,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2004年4月2日及2004年7月21日各記大過一次,同時2004年08月28日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A已經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2004年10月06日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證據目錄3)的決定,提出將與2004年11月06日與申訴人A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提前三十天通知。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A時就已經說明并征得申訴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5。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4。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B計算機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證據目錄

  1、我公司于2004年04月02日和2004年07月21日做出的《獎懲通知單》,兩份;

  2、我公司警衛隊長××出具的證人證言,一份;

  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一份;

  4、2004年8月的A工資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