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糾紛答辯狀
很多家庭長輩都會立遺囑,如果對遺囑繼承有異議,要通過書寫:遺囑繼承糾紛答辯狀答辯!以下是遺囑繼承糾紛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繼承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張三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張三、朱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營市街00號(原000號)房產來源是繼承李甲房產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1966年和1982年張三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張三申請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
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張三申請,由張三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同時,原告亦證明張三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
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張三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張三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因此,原告將張三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張三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
張三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
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
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張三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答辯人:
繼承答辯狀精選范文【2】
答辯人:李_______(系原告李_____之長兄),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原籍______省______縣,農民,現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_村。
我收到________縣人民法院送達的李______訴李_______、李_______要求繼承父親遺產的起訴狀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_______在起訴狀中講的事實不全面,其訴訟請求不合理,現提出答辯如下:
父親病故后,確實遺留四間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_______也確實來索要多次,為此,我也確實罵過她和打過她,這都是事實。
至于為什么不給她遺產、為什么罵她和打她,她在起訴狀中回避了,這是不對的。
不全面反映真實事實,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審理此案。
全面真實情況是這樣的:父親李_______病重時,曾留下口頭遺囑,說:“我住在______、_______這哥倆跟前,近幾年我身體不好,他倆為照顧我,出了不少力,這四間房子就給他們哥倆。
至于其他家產,要適當給______一些。
”父親立下這個遺囑時,不僅李______本人在場,而且堂兄李______、堂弟李______也在場,他們與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證。
父親病故,我們將這四間房屋賣掉,按父親的遺囑,我和弟弟李_______平分了賣房錢,只是把父親遺留的衣物、被褥人給她三分之一。
可是,她嫌舊,不及時拿走。
在這種情況下,我和李_______才把她那份繼承的財產分掉。
她隨后哭鬧不休,并且無理索要賣房錢。
由于她的糾纏,干擾了我們的正常生活。
在這種情況下,我才罵了她、打了她,對這一點,我有錯誤,應該檢討。
總之,關于四間房屋的繼承問題,因父親已有口頭遺囑,她索要是無理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不能把賣房款分給她。
至于其他遺產,我們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________、李_______三人平均繼承。
請求法院依法調解判決。
此致
______省_______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