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訴答辯狀范文
民事反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及反訴人:胡______,女______歲,漢族,臨時工,______省______縣人,住______縣林業局竹木加工廠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縣法律顧問處律師______
原告______縣土產公司訴債務一案,現提出答辯及反訴如下:
(一)答辯部分:我(答辯及反訴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為臨時工,專做貨車裝卸毛竹、竹片等土產品。
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與其他5名臨時工在原告院內裝毛竹,因該卡車無固定的鐵架或木架,僅臨時選用幾根毛竹做插桿,裝車設備不牢,加上超載2.6噸(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從車上摔下,被毛竹打傷,不省人事。
經醫院檢查診斷,我為“外傷性脾破裂,腦震蕩”,頭部裂傷縫合12針,脾臟切除,共輸血1810毫升,住院治療56天,花去醫療費890.27元。
出院后,醫囑休息半年(醫院診斷書已呈交你院)。
這起工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裝車設備不牢,勞動保護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
原告作為國營企業,對此不僅不檢查改進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脫責任,這是很不應該的。
勞動部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的臨時工、季節工及試用人員,因公負傷醫療期間待遇與一般工人相同。”根據這一規定精神,我因公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應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甲項的規定辦理,即:其全部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或廠方負擔。
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由此可見,原告預支給我的醫療費用______元作為我的欠款而現在要我返還,純屬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現。
(二)反訴部分:我因公負傷醫療期間,依法應由原告負擔的費用如下:
1.以現金交納的醫藥費、輸血費救護車費計667.54元(全部單據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間的膳費84元(每天1.50元,56天);
3.護理工資112元(每天1人,護理56天,日工資2元);
4.醫療期及出院后休養期共8個月的工資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項,共計1343.54元。
另加我負傷前結存未領而由原告非法扣壓的工資47.92元,總計1391.46元。
原告除已預借給我的醫藥費800元外,還應償付我591.46元。
請你院查明事實,合并審理我的反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及反訴人:胡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范文【2】
反訴答辯人:甘肅宏強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蘭州市安寧區。
被 答 辯人:青海省達宇建筑安裝公司(簡稱:達宇公司)。
地 址:西寧市城西區。
我公司接到達宇公司《民事反訴狀》一份。
閱后認為:達宇公司反訴及損失15萬元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特答辯如下:
一、達宇公司所稱“延誤工程受罰”不能成立。
20**年10月23日,雙方簽訂《鋼結構及彩鋼壓型板制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后,我公司即按約施工,施工地點位于青海省境內的祁連山脈木里礦區,海拔4000多米,施工正是冬季,氣溫在零下40多度,風雪交加,滴水成冰,施工環境十分惡劣。
我公司仍誠信履行合同義務,堅持野外施工,克服重重困難,將該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
工程交工后至2011年元月26日雙方結算,達宇公司從未提出過“延誤工程受罰”之說法;20**年10月12日,我公司致催款函,達宇公司仍未提出此問題。
我公司起訴后,達宇公司卻反訴提出“延誤工期被罰款”,同時以《罰款單》為證。
但經我公司仔細審核,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的觀點,理由如下:
1、該《罰款單》傳真日期記載為20**年2月4日,但雙方簽訂合同時間為20**年10月23日,即在雙方建立合同關系之前,該《罰款單》即已經產生,時間上是矛盾的。
2、《罰款單》施工單位是“青海省海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達宇公司;罰款事由是該公司承攬的“木里礦15kv輸變電工程”,而不是原告承攬的“變電所”。
罰款是依據的哪個“合同”的哪個條款,也不清楚。
3、《罰款單》施工單位沒有蓋章,說明施工單位對此罰款單并不認可,該工程是否延誤工期沒有定論。
4、達宇公司至今未提交罰款的財務憑據。
因此該《罰款單》不能證明達宇公司“延誤工程受罰”的觀點。
二、達宇公司存在嚴重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工期應當順延。
合同第八條1、2項規定:“1、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支付乙方30%(25.8萬元)的備料款。
2、鋼結構彩板進場后甲方再支付乙方30%(25.8萬元)工程進度款。”即鋼結構彩板進場后,達宇公司應支付我公司款項合計51.6萬元。
但至今變電所已經交付使用多年,達宇公司總計只支付款項49.8萬元。
合同第十二條2項1款規定:“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支付款項,除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達宇公司提出“逾期交工”是沒有道理的。
三、達宇公司所稱“變電所質量”問題不存在。
1、如前所述,20**年元月26日雙方結算時,達宇公司沒有提出“工程質量”的問題;20**年10月12日,我公司致催款函,達宇公司仍未提出此問題。
我公司起訴后,達宇公司卻反訴提出“質量”問題,并附20**年7月35KV工程驗收時《35KV變電所土建工程及設備現存的問題》。
經審查,該證據所稱“質量”問題多為“土建”和“設備”的問題,無鋼結構質量問題,與彩鋼板有關的只有一類,即“與水泥地基相連的彩鋼板滲水”。
價值86萬元的變電所,僅此一項問題,反而證明我公司承建的變電所鋼結構、彩鋼板工程沒有其他問題,是合格工程。
2、從變電所圖片來看,“滲水問題”不難解決,可以采取密封等措施解決,在此后的保修中圣龍公司已經解決了此問題,達宇公司再未提出此問題。
達宇公司提交的圖片來看,盡管變電所彩鋼板外觀存在局部瑕疵,但并不影響變電所使用功能。
3、現變電所已竣工交付使用多年,已超過保修期。
20**年3月我公司已開始有償維修,達宇公司再提出所謂的“質量問題”顯然沒有意義。
何況合同第十二條2項3款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綜上,我公司認為,20**年元月26日雙方結算時,達宇公司并沒有提出“延誤工期受罰”、“質量問題”問題,說明此兩項問題并不存在;雙方結算時,我公司為敦促達宇公司盡快付款,優惠讓價約10萬元,但達宇公司仍不付款;我公司被迫起訴后,達宇公司雖反訴提出兩項問題及損失15萬元,但無相關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反訴請求或勸其撤回反訴,誠信履行合同付款義務。
謝謝!
此致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反訴答辯人:甘肅宏強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