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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36:28 答辯狀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范文(精選5篇)

  答辯狀,是指抗辯人對原訴人在起訴狀中所作陳述作出的書面回應,一般情況下,抗辯人在接收到送達的傳票和起訴書狀,有30天的時間向法院和原訴人提交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精選5篇),歡迎閱讀。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范文(精選5篇)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1

  答辯人: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人,現住XX,聯系電話XXX。

  被答辯人:XX,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人,現住XX,聯系電話XXX。

  20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20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XX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XX,借款人——被告XXX。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XX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20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20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XX

  20XX年11月29日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2

  上訴人:XX市XX區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市XX區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宋XX,本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XX,本社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鄶XX,本社副主任

  上訴人因XX市XX區XX農村信用合作社訴XX有限公司(下稱XX集團)、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1日臨民二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法院對由XX集團承接原中藥廠債務的協議及為履行協議簽訂的XX萬元借款合同無效的認定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集團于19XX年12月14日簽訂的由被上訴人XX集團承接原中藥廠債務的協議,以及日后為履行協議簽訂的XX萬元借款合同都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既未損害到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未違法我國相關的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上訴人與XX集團簽訂的協議及合同是合法有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本信用社根據合同條款向XX集團履行了發放XX萬元貸款的義務,XX集團則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償還本息的義務。

  上訴請求:

  1、請求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訴人償還XX萬元借款本息。

  2、請求由被上訴人負擔案件受理費用XX元。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區XX農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XX

  20XX年X月XX日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3

  答辯人:XX,男,漢族,50歲,現住XX區XX街X號院X號樓X單元X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XX)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XX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XX)的錢啦,在王XX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XX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XX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XX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XX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XX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XX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XX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XX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XX市XX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XX有限責任公司曾向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XX已拿到了答辯人常XX償還高XX以及劉XX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XX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XX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4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XXX”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在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XX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XX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XX天,本金為XX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XX元,遠遠少于XX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民間借貸被告答辯狀5

  答辯人:XX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XX大街XX號,法定代表表人:劉XX,職務:董事長,電話:XXX

  被答辯人:陳XX,男,19XX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XX縣城XX小區XX號樓。電話:XXX

  答辯人就陳XX訴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XX元借款予以認可。

  二、被答辯人訴求的XX元借款于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因徐XX與XX板廠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供貨商不承擔發票費用,現查明加蓋的項目部印章系偽造,我公司對其不予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提供服務須提供相應發票,XX板廠理應承擔該發票費用。因此,合同中關于不承擔發票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借款XX元用于開發票,此款項可與XX板廠協調處理。綜上,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XX元借款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訴求的XX元借款于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此款項被答辯人可與XX板廠協調處理。被答辯人關于償還XX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