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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39:44 答辯狀

加工承攬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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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糾紛答辯狀

  加工承攬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廣州××機械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

  被答辯人黑龍江省××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原告),住所地哈爾濱市#####。

  法定代表人賈××。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fā)貨”、“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6條生產(chǎn)線”構成違約,與事實不符并借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答辯人沒在收到合同總金額的30%之日起90天內發(fā)貨,不構成違約,被答辯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第一,根據(jù)《合同書》第五條、第七條的約定,答辯人發(fā)貨的前提有二:1. 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到的相應的價款2.被答辯人“廠房及配套設備必須完備”。

  由于被答辯人提出因其廠房沒能交付使用而要求推遲發(fā)貨的原因,答辯人于2006年9月29日函告被答辯人兩套生產(chǎn)線設備已生產(chǎn)完畢、答辯人未發(fā)送生產(chǎn)線設備的行為,均并未違反合同的約定。

  根據(jù)被答辯人回復的《確認函》的內容(同意答辯人“收到此確認函后,組織人員啟運”生產(chǎn)線設備),可以的得出:1.被答辯人同意接收貨物2.對發(fā)函時間并無異議3.合同履行順序為先函告后發(fā)貨。

  退一步講,即便答辯人遲延發(fā)貨,被答辯人也并未按照《合同書》第十一條第7項“10日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依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第二,答辯人未將生產(chǎn)線設備發(fā)貨是由于被答辯人未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價款的原因造成的。

  答辯人行使留置權的行為并非違約,被答辯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權。

  根據(jù)《合同書》第七條“付款及結算方式”約定,“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2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貨款設備生產(chǎn)完畢,從乙方書面通知甲方之日起2日內再支付已完成的生產(chǎn)線設備總金額的40%,安裝調試完畢無制造質量問題簽署《黑龍江墾區(qū)公共(政府)采購驗收結算書》后連續(xù)穩(wěn)定運行三個月即支付20%。

  余款10%作為履約保證金……”及工程承攬行業(yè)的慣例可以得出相關款項的性質分別為:“30%”是預付款、“40%”是進度款、“20%”是結算款、“10%”是保修金。

  而被答辯人在答辯人2006年9月29日函告之后,不但違約不支付相應款項,還以《確認函》的形式明確拒絕按《合同書》第七條履行支付設備“進度款”的義務。

  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因此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發(fā)貨是行使留置權的行為。

  (二)答辯人已完成6條生產(chǎn)線。

  即便答辯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6條生產(chǎn)線”,也不構成違約,被答辯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即便答辯人生產(chǎn)兩條生產(chǎn)線后未繼續(xù)加工另外四條生產(chǎn)線設備,也是由于被答辯人未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價款的原因造成的,答辯人停止加工生產(chǎn)線設備系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并非違約,被答辯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權。

  首先,根據(jù)《合同書》第五條“貨物的交貨時間”約定答辯人收到被答辯人“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款項之日起90日內分批發(fā)貨……”,在合同未具體明確分幾批發(fā)貨的情況下,答辯人享有分批發(fā)貨次數(shù)的選擇權,進而也就享有了分幾批生產(chǎn)加工的選擇權。

  其次,答辯人加工后一批貨物的義務與被答辯人給付前一批貨款的義務的履行順序,合同并未約定。

  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答辯人生產(chǎn)完畢兩套設備并函告被答辯人要求支付相應款項被拒付的情況下,答辯人停止加工下一批貨物的行為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二、被答辯人稱2006年10月5日同意按照合同支付兩條生產(chǎn)線設備的相應款項,與客觀事實不符雖然被答辯人于2006年12月24日同意支付兩條生產(chǎn)線設備的相應款項,但此時答辯人已發(fā)函解除了《合同書》,被答辯人的同意支付款項的行為屬于《合同書》終止后的新要約,不能據(jù)此認定答辯人違約。

  此致

  黑龍江省××中級法院

  加工承攬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xx集團公司

  住所地:**市**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因與yy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xx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訴意見》第40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

  xx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jīng)依法登記、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

  與原告發(fā)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

  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08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

  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jīng)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xx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zz已涉嫌經(jīng)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zz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

  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加工承攬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被上訴人):XX,男,地址:東莞市長安鎮(zhèn)XX號。

  被答辯人(上訴人):東莞XX眼鏡廠有限公司。

  住址:東莞市長安鎮(zhèn)XX第六經(jīng)濟工業(yè)區(qū)。

  答辯人收到(2011)東中法民二終字第XX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事實和理由:

  一、在履行合同期間上訴人存在違約事實清楚。

  所有證據(jù)表明上訴人沒有受到重大經(jīng)濟損失,而是其沒有依約完成付款義務。

  1、上訴人沒有依約完成付款義務。

  雙方簽訂的《合作公約》、《報價單》合法有效,還有相應的送貨單、對帳清單等證據(jù)都充分證明了上訴人存在違約事實。

  在履行合同期間由于被上訴人已履行了加工義務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訴人理應支付加工費37848.9元人民幣及其逾期利息。

  2、上訴人沒有受到重大經(jīng)濟損失。

  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證明。

  案號為(2009)東二法民二初字第XX號屬于已生效的判決書。

  其中認定的事實是:被上訴人于2008年1月26日交付的半成品沒有損壞,所退回的貸物不存在損壞料件及修復。

  法院已駁回上訴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

  現(xiàn)在上訴人又重新提出相關訴請,請求賠償料件的損失費用19377.25元于法無據(jù)。

  二、上訴人已經(jīng)驗收了相關加工的產(chǎn)品,認可了被上訴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質量要求。

  1. 上訴人在送貨單上的簽名確認證明其認可了被上訴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質量要求。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定作人應當驗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于質量問題,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均規(guī)定了舉證不能將會承擔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則其負有舉證證明合同相對人存在違約行為的舉證責任。

  2。

  上訴人提供的物料本身就存在質量問題。

  上訴人提供的材料沒有按照約定提供。

  被上訴人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上訴人所送的物料不符合約定時,多次通知其更換、補齊。

  可上訴人卻沒有備齊約定的物料。

  鑒于上述原因,答辯人認為自己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的事實,而被答辯人卻存在拒付加工費等違約責任。

  被答辯人提出相關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根據(jù),又沒有法律依據(jù)。

  故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廣東尚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田發(fā)園

  2011年 4月 日

  當庭以支付加工費31500元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