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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40:34 答辯狀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高XX,男,35歲,江西人,電話:XXXXXXXX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答辯狀

  現居住地:大嶺山公安分局巡警隊XXXXX。

  因與東莞市XX家具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所言事情經過與事實不符。

  ① 當時已下班,非上班時間;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沒鬧事;

  ③ 我并未惡言攻擊上級。

  大致事情經過:大約晚上八點,我正在在處理保安員徐X和另一保安員高XX之間的糾紛,此時,許XX(該廠副總經理)在廠門口對我大聲吼叫;隨后文XX(該廠人事部經理)亦對我橫加指責,大發淫威,不聽我解釋事情原委;李XX(該廠廠長)來后,同樣是不分青紅皂白,把我大罵一通;最后,許文源又過來一陣痛罵,大擺其副總的威風。我當時實在是無法忍受他們對我的人格和尊嚴的侮辱,才會應了他們幾句,沒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員工守則》的《廠規》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證明該《廠規》系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報勞動部門備案;

  ② 該《廠規》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之情形。

  通觀僅僅二十五條的《廠規》,言“開除”者即有十五條之多,隨意擴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嚴格規定,無視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存在。并且隨意性想當大。

  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其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即“嚴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出統一規定,但可參照國務院發布的現仍有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而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嚴重之處。

  四、事發當日原告不收集所謂開除的證據,而在開除的一個多月甚至六個月之后授意其職工書寫“證人證言”。足見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漠視。

  五、原告通過“被告沒有向廠方提出不同意開除的要求,也沒有向勞動部門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被告在寫有‘開除薪資’的字據上簽字領薪”得出:“充分說明被告對開除予以認可,毫無異議”的結論,實在荒謬。

  ① 開除系用人單位單方行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勞動者同意與否的問題;

  ②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必須向勞動部門進行所謂“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③ 簽字是為領錢,與“對開除予以認可”沒有任何關聯。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求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