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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45:02 答辯狀

離婚起訴答辯狀

  離婚起訴答辯狀范文一:

離婚起訴答辯狀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X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為制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

  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為是女孩,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做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著熬過月子,滿月后沒有辦法為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娘家生活。

  而不是象被答辯人所說的制造矛盾后不辭而別。

  2.答辯人于20XX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于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但這并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為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娘家看望,與實不符。

  自答辯人無奈回娘家后,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為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為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為對方多考慮,要為孩子多考慮,要為家庭多考慮,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為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

  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為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按法律規定承擔撫養費用。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女兒。

  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其已經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二,孩子現在不滿兩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后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

  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及于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撫養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之規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對方都要承擔撫養費用,據此,依照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雙方結婚后,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

  答辯人結婚后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么做,是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后半生,甚至是一輩子托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

  然世事難料,現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無住房,經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答辯人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離婚起訴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張三

  被答辯人:李四

  關于李四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我做如下答辯:

  一、因為對方堅持起訴離婚,但我是堅持不同意離婚。

  但是對于李四在起訴書所述的離婚理由,我不能接受。

  我和李四于2000年2月份相識、相戀,可以說經過比較深入的了解,才共同決定于2004年1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對方在起訴中所述“雙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礎薄弱”不是事實。

  另外,李四說我性格暴躁,經常因為一點兒小矛盾就對她進行侮辱性謾罵,甚至毆打,這絕對不是真實情況。

  我性格比較急躁,李四性格比較慢熱,但這在戀愛期間都知道,但婚后我從沒有對她進行謾罵、毆打,周圍的親戚、譜都知道我愛她、心疼他,可以說結婚后我第一件事就是把我的工資卡交給了女方,每天下班第一件事就是進廚房做飯,因為李四下班晚,我希望她一回到家就有熱乎的飯菜吃,這么多年我也一直這樣做。

  尤其是孩子出生后,我欣喜若狂,對孩子悉心照顧,雖然我工作也很辛苦,但一有時間就與李四和孩子在一起享受生活的樂趣。

  我相信女方再也找不到比我對她、對孩子更好的人了。

  關于這次鬧離婚,女方是不夠體諒我,再加上她父母不正確的教唆所致。

  起因是老家父母蓋房在李四不同意的情況下我出錢了,我覺得父母這輩子就蓋這一次房了,做兒子的盡盡孝心也是應該的,李四不同意,我就悄悄給了一些,沒多少,就一年的年終獎五萬快而已,結果李四知道后就鬧起來了,岳父母也不進行安慰,反而過分指責男方隱匿、轉移財產,過日子的心思不正。

  我覺得這件事與我們的感情沒有太大的關系,我對李四絕無二心,既然出資了,能做的以后就是盡心盡力把收入還交給李四管理,所以,希望李四也為我著想,還是那句話,離開我,恐怕誰也找不到更適合自己的人了。

  所以,希望法院給我們消除家庭糾紛的機會,駁回對方的離婚起訴。

  二、關于孩子撫養權,我希望孩子最好生活在一個完整的家庭里面,不要因為不必要的糾紛,讓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缺少父愛和母愛。

  現在孩子已滿兩周歲了,出生后一直是我父母在幫著帶,孩子一直生活得很好,我父母身體也很健康,在照顧孩子方面絕對沒有讓我們不放心的地方。

  這都是我比女方占優勢的地方,因為孩子外公、外婆年事已高,并且身患重病,根本不能過來幫我們帶孩子。

  所以,我們盡量不離婚。

  退一步講,萬一李四堅持離婚,孩子也不能判由李四撫養,因為她工作太忙了,而且身邊沒有放心、可靠的人幫著帶。

  三、關于財產分割

  女方在起訴中所述,財產分割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房屋。

  該房屋是我們婚后取得的,但該房的出資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沒有貸款。

  房屋雖然登記在男方和女方名下,但鑒于雙方父母在購房出資上差距懸殊,既然離婚,我覺得離婚分割該房屋時應當按著出資比例分割。

  2、其次就是我們的家庭繼續,就是李四名下的存款,都是我們工資攢下的。

  沒多少,如果不離婚,李四繼續管理,如果堅持要離婚,法院可以依法判。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和李四的感情沒有破裂,我們的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希望法院能給我們和好的機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