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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45:41 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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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答辯狀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

  住所地: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lián)系地址:電話號碼:

  因一案,(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簽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行政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省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住所地縣街號。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鄭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本在云臺鄉(xiāng)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年月又向鄉(xiāng)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xiāng)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guī)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條之規(guī)定的。在施工期間、鄉(xiāng)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xiàn)場勸阻施工,并發(fā)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不予理睬,鄉(xiāng)政府于年月日給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

  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條第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guī)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guī)定,于年月日做出《關于拆除鄭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鄉(xiāng)政府《關于鄭N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鄉(xiāng)政府《關于鄭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縣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蓋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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