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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49:15 答辯狀

關于商標侵權答辯狀范文

  關于商標侵權答辯狀范文【1】

關于商標侵權答辯狀范文

  德國BMW公司(下稱投訴人)投訴北京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被投訴人)商標侵權一案,現被投訴人再次答辯如下:

  一、認定服務商標侵權的標準應高于認定商品商標侵權的標準。

  基于以上特點服務與商品相比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較小。

  因此,在認定服務商標侵權時應適用從嚴的原則,即提高認定侵權的標準。

  本案屬服務商標侵權問題,是否構成侵權應慎重考慮。

  二、認定服務商標侵權應以是否產生混淆為依據。

  三、被投訴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不應認定為侵權行為。

  首先,接受“寶馬”車維修服務的相關公眾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數非常少;2.層次非常高;3.認知能力強。

  這一相關公眾,對維修服務產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們應該確信寶馬車的車主不可能傻到見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寶馬。

  總之,被投訴人的行為不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因此,不應認定被投訴人侵權。

  四、被投訴人的企業名稱存在在先權,應予維護。

  北京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時間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說1992年5月29日被投訴人就擁有了《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企業名稱權。

  而投訴人1995年9月28日遲于被投訴人3年零4個月之后才在“汽車維修”服務上取得“寶馬”商標專用權,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投訴人有權依據在先的企業名稱權撤銷申請人的“寶馬”商標。

  五、投訴人在“巴依爾”改為寶馬前對“寶馬”沒有任何權利。

  德國BMW公司生產、銷售的車最初在中國的名稱叫“巴依爾”,正是因為被投訴人成為投訴人的授權維修商后,在被投訴人的建議下“巴依爾”才改為“寶馬”。

  之后,德國BMW公司才注冊“寶馬”商標。

  商標異議答辯書范例【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XX(以下簡稱被答辯人)對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第9類申請注冊的初審公告號為XXXX的“XXX”商標(公告復印件見附件一)所提異議理由不符合事實,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如下:

  一、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情況簡介。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見附件二)創建于1992年,注冊資本1008萬,現有員工400余人,公司總部位于XXXXXX,辦公面積8000余平米。

  公司銷售、服務網絡遍及全國,設有七大區域中心:鄭州、北京、上海、武漢、廣州、西安、成都;23個省級辦事處:長沙、南昌、南寧、石家莊、太原、杭州、寧波、濟南、合肥、天津、重慶、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廈門......公司以強大的技術實力、穩定可靠的產品以及完善的服務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在行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辯人XXX公司是我國國內最早從事智能卡應用系統研發、集成的企業之一,專業從事非接觸式智能卡應用系統軟、硬件研發生產及系統集成。

  目前系統產品涵蓋智能卡應用技術、軟件開發、32位/8位嵌入式產品開發、大型數據庫系統、網絡集成等眾多技術領域,產品范圍涵蓋數字化校園、校園及企事業一卡通、社區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應用系統等。

  公司所有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是省高新技術企業、軟件認證企業、“省五大軟件企業”,主要產品獲得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和國家版權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全部產品通過國家3C認證、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多項產品獲得國家專利。

  目前正在導入CMMI管理系統。

  公司從成立之初,始終依靠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推動產業發展;堅持“提高含量,拓寬應用”的技術發展路線;不斷提高核心技術,保持國內先進水平,同時將已實現的技術盡可能多的應用到社會各個領域,促進產品規模化、標準化。

  (“XXX”產品和公司所獲得的部分榮譽證書復印件見附件三)

  二、“XXX”商標的使用情況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十分重視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對自己喜歡和滿意的品牌總是積極地進行商標注冊保護。

  目前以公司名義申請注冊了8個商標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3個專利使用證書(有關復印件見附件四)。

  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稱變更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開始使用“XXX”商標,2005年改制結束后,為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目前正在審查當中。

  答辯人“XXX”商標發展歷程:

  1992年11月,由鄭州大學計算機學院組建的高科技公司XX電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飯系統開始試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學校園一卡通項目建成,是國內第一家可以真正實現脫機消費的Mifare-1卡系統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冊于國家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001年1月,主要產品獲得了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2002年5月,獲得河南省信息產業廳頒發的軟件企業認證證書

  2003年12月,獲得河南省科學技術廳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2004年1月,射頻卡計費終端獲得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C認證)

  2004年7月,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質量體系符合ISO9001:2000標準

  2004年9月,與清華軟件學院合作建成國內第一家三層一卡通系統“河南工業大學數字化校園一卡通項目”

  2004年11月,IC卡讀寫器獲得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答辯理由:

  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下達的異議理由書{被異議商標:XXX(初步審定號:XXXX)與被答辯人所擁有的第XXXX號注冊商標,在同一類別,注冊商品近似,其漢字部分完全相同。

  為此請求駁回。

  答辯人答辯理由如下

  1、答辯人已經初審公告的9類XXXXX“XXX”商標是答辯人獨創的。

  其設計背景,設計創意與被答辯人毫不相干。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來就開始使用“XXX”商標,至今已經9年。

  這個商標是答辯人獨創的,和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被答辯人提出的商標名字相同的言論答辯人不敢與之茍同。

  試問,從1992年成立的公司,經過十幾年的風風雨雨,專著于產品的研發、更新,為國家稅收做貢獻的知名企業,辛辛苦苦才創下的牌子,現在竟然有人提出異議,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辯人的這些行為,況且從商標設計理念、創意及背景來講都不一樣,其被答辯人居心何在?

  2、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早在答辯人申請“XXX”商標之前就已經使用該商標,更沒有證據證明經過他的宣傳使用使“XXX”商標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

  被答辯人稱其注冊于2005年4月,在整個異議材料中,被答辯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

  答辯人既無法肯定被答辯人是否真實存在,更無法知道它的成立時間。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中的第四款: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辯人聲稱從一成立便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稱一直對引證商標進行大力度的廣告宣傳和媒體推廣,各大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被答辯人試圖以此說明其引證商標已經獲得了很高的社會評價和良好的商品信譽。

  但是,對于這種說法,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其說法,更無法確定其公司是否真實存在。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被答辯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

  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辯人一直稱其是“XXX”的合法權利人,是其最早對“XXX”商標投入了極大的宣傳并使得該商標知名度極高。

  但對此,被答辯人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所述屬實。

  3、答辯人商標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

  答辯人成立以來先后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等證書;成為微軟認證合作伙伴、先進企業、骨干企業等(見附件三)。

  答辯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標,在行業內享有極高的聲譽,在社會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這樣就有投機取巧、專門鉆法律空隙的“職業注標人”,瞄準了答辯人的知名商標,進行惡意搶注,其針對性極強,就是想用極其簡單的手法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當利益。

  從貴局派發的三份答辯通知書(見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辯人可謂“用心良苦”,緊緊盯住了答辯人,關注其一舉一動,由此可以看出其險惡用心。

  被答辯人一無廠房,二無生產能力,其模仿、注冊、抄襲、注冊答辯人商標,妄圖不勞而獲,搶注答辯人花費這么多的心血樹立起來的品牌,是一種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誠實守信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予以制止,徹底肅清這些社會投機者,消除他們不勞而獲的思想,給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3、被答辯人的異議意見均不能成立。

  1、答辯人早在2000年就開始使用“XXX”商標,和被答辯人的商標沒有任何關系,被答辯人所謂的“注冊商品大多相同”、“其漢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論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辯人幾十年的成果,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不僅侵害了答辯人的權利,也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從被答辯人的異議書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異議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辯人對此事的漠視,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辯人獲得批準的時間。

  2、被答辯人拿不出證據和理由來證明商標的相似之處,另答辯人經過與被答辯人接觸,了解到被答辯人自身并不生產“計算機周邊設備;磁性識別卡;已編碼的磁卡;讀出器(數據處理設備);智能卡(集成電路卡);考勤機;光學字符讀出器;斷路器;商品電子標簽;電站自動化裝置”等產品,況且答辯人的產品使用范圍僅僅是停車記時器、驗手紋機,與被答辯人產品根本就沒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辯人商品近似的說法純熟無稽之談,被答辯人只所以搶注此商標,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為,想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

  被答辯人本身并沒有實體,因此被答辯人的這種行為完全是純粹的惡意搶注,是為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為之的,是完全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應該被制止,而不應該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商標資源愈加稀缺和珍貴,被答辯人用搶注的方式來獲得知名商標的擁有權,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其結果必然是飛蛾投火,自取滅亡,被答辯人的異議行為沒有任何意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申請注冊XXXX號“XXX”商標所提出的所有異議理由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我國的商標法賦于經營者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辯人申請取得XXXXX號“XXX”商標專用權屬合法行為,應給予支持,準予注冊。

  敬請商標局依法裁定。

  答辯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遠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