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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1:50 答辯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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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答辯狀

  答辯人:龍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鎮南大街129號區

  代理人:李鷹律師,四川黎明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答辯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mou某鄉紅巖村8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771222195100

  被答辯人:黃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鄉人民村19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5009191192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縣人民法院訴龍某某(以下簡稱被告)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第1項約定內容充分而且十分明顯反映了黃倫群和黃才能二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老百姓也不會原諒一個出爾反爾、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數的人,這說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利用被告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稱“依法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沒有行政法規、沒有地方性規、沒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黃倫群當時是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而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所簽合同正是如此。

  無論是從合同的簽訂過程、或者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一)至(五)項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同時也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的(一)(二)兩項規定。

  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原被告初步達成購買協議并繳納定金2000元不屬實,有捏造事實進行敲詐的嫌疑。

  如果二位原告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繳納定金2000元給被告孟波,請在法庭當庭舉證,并經龍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質證后法院方可采信。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沒有約定繳納定金2000元的內容。

  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二位原告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得不當得利,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然,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稱“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沒有事實依據,當然本案訴訟費用由二位原告承擔。

  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合同簽訂后,原告黃倫群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3萬元不屬實,被告龍某親筆書寫了收條就更不屬實,請問王某你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或摸著良心說話,到底在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是否支付購房款3萬人民幣?說假話或作偽證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據我的當事人稱“多次電話聯系龍以推辭付款日期。

  在約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還沒有到之前,又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龍某進行賠償。

  商議未果。

  談何付款之事。

  五、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后原告經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這實屬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問過哪些人?但據本案被告龍提供的大竹縣某某法律服務所對該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見證,結論是:“其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rdquo;

 并蓋有公章,難道這個法律服務所是假的嗎?

  六、二位原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這說明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不是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 二位原告把債權和物權分開,切忌混淆。

  再加上本案的標的物是頂層,就是農村人所說的朵尖子,不是純粹的完整的一層房屋,經咨詢大竹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這種情形是可以補辦房屋產權證的。

  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支付原告并承擔相應的損失。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大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龍某某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