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寫答辯狀-答辯狀寫作范文
在大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問題時,我們為了陳述自己的觀點,都要書寫一份答辯狀給法院!以下是云范文分享的怎么寫答辯狀以及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怎么寫答辯狀【1】
一、標題。
所有法律文書的標題都是居中書寫,答辯狀也不例外,其書寫形式一般為xx答辯狀,民事訴訟的就寫民事答辯狀,行政訴訟的就寫行政答辯狀,二審中可以寫成二審答辯狀或者二審被上訴人答辯狀。
注意:標題居中。
二、答辯人情況。
答辯人基本情況的書寫分為幾種情況:
1、答辯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所在單位等等。
若答辯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在其信息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并注明與答辯人的關系。
2、答辯人是公司或者法人的,應書寫該公司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職務。
3、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應在以上兩項后書寫律師的姓名、律師所屬律所的名稱。
注意:不同情況的書寫方法不同;被答辯人信息可寫可不寫;空兩格書寫。
三、答辯原因。
答辯原因的格式化語言一般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xx一案進行答辯,或者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xx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注意:空兩格書寫。
四、事實和理由。
答辯狀中的事實與理由主要內容是,針對原告或者上訴人提交給法院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當中的訴訟請求及所闡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
注意:空兩格書寫。
反駁可從多方面進行,從事實經過方面可以,從程序方面也可以。
五、送交的法院。
該處法院的名稱就是送達傳票法院的名稱。
注意:此致空兩格,法院名稱頂格書寫。
六、答辯人的落款、時間。
自然人直接書寫姓名及時間即可。
公司或法人應該進行簽字、蓋章和書寫時間。
注意:該項所有內容靠右側書寫。
七、附件。
附件部分主要書寫答辯狀副本xx份,證據xx份,答辯人xx申請書xx份等等。
注意:空兩格書寫。
民 事 答 辯 狀 范 文【2】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1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
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
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1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
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
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
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