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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8:51 答辯狀

(經典)被告答辯狀15篇

  為了讓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被告人可以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被告人答辯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被告答辯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典)被告答辯狀15篇

被告答辯狀1

  范文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對于這類案件應如何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統一。通常有三種情形:

  1、動員原告撤訴,之后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采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愿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只有根據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于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其權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系并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并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筆者另認為,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文地址:

  范文二:被告答辯狀

  被告答辯狀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

  答辯人針對呂向陽案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原告與圣誕娛樂中心的服務合同已經結束,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內在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方正特種設備公司跟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應當構成共同被告。

  答辯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誰應當負什么責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被告有如下意見。

  首先,針對焦點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認為,原告是在跳舞結束后從樓梯上走下已經離開了圣誕娛樂中心,結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時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誕娛樂中心,于是再回頭去拿而釀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為,不屬于消費的服務范圍。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娛樂中心是該部電梯的使用者,對電梯有維修保養義務,保險公司對這期事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認為,本案屬于是因為服務合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共同侵權,對方起訴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當的,最多是第三人。

  針對焦點二,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造成呂向陽損害的原因有兩個,第一被告宜興市圣誕娛樂中心,發現電梯有可能損壞的情況下,及時通知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簽約的維修單位,宜興市方正特種設備技術服務部前來維修,方正特種技術服務部派維修工葛根洪前來圣誕娛樂中心修理,當葛根洪拆開電梯堅持時,發現鋼絲繩已經損壞,需要更換就離開維修現場前往服務部取鋼絲違反了電梯維修的安全操作規程,因此認為電梯維修方違規操作不負責任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向陽受傷的責任應該由方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針對原告對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水準不足夠導致事故發生的懷疑,第一被告認為,既然是維修的專業知識人員,就有掛牌的義務,怎樣檢修,怎樣掛牌,怎樣開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而且作為使用者來說,不可能把牌子始終準備在那里,因此認為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過錯。

  第三被告認為,掛告示牌責任是誰的,應當是發現問題使用者應該提出掛告示牌。掛牌子的義務,不僅僅是修理人員的,應當最早掛牌的義務是電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電梯壞了,因此娛樂公司配備專業人員疏于防范,未掛警示標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則認為,葛根洪去修的時候檢查電梯,知道電梯鋼絲繩壞了,電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鋼絲繩,根本本方沒有進入施工現場。因為規定一個人不能進行修電梯的活動,必須兩個人以上。

  針對焦點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葛根洪是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他具備這方面的知識,當他進行檢修的時候,應該說他已經進入維修的程序,他本身來就是來維修的,不能說你拿了鋼絲繩過來換才是修,而檢查過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這個概念,電梯機箱起初停在一樓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維修員葛根洪示意他們的操作人員將電梯開往七樓。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造成有主要的過錯,操作工雖然說他沒有操作,但是他盡到操作工的義務,即使有證也只能做到這個地步,而且他服從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認為,在本方走之前電梯還在基站,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現在他們認為是方正特種設備公司把電梯開到七樓,是修理過程中的一個修為,這與事實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實。既然把電梯停在基站進行修理,那電梯轉移到六樓七樓的時候本方就沒法修理了。一樓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離有5.15米高,根本沒法對其維修。

  第二被告認為,在興城商廈使用的注冊號為3010-320282-20005-0014的貨梯,編號為xh-pc電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貨梯,依法不得用為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違規把貨梯當做客梯使用,在這方面方正公司沒有過錯。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對該電梯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貨梯改成客梯使用,并且讓一位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普通工人、一個缺乏電梯操作意識、缺乏異常情況處理知識的普通工人來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貨梯,用來載客,這已導致巨大的事故隱患。針對這一點,第一被告指出,圣誕娛樂中心在興城商廈7樓,因為樓層高,如果電梯不壞,上下應該使用電梯。在呂向陽跳舞結束后,電梯已經在維修,圣誕娛樂中心的電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樓的人群,讓他們從樓梯上走,呂向陽也從樓梯上走。可以說他主觀上已經知道了電梯已經損壞。當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圣誕娛樂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時候已經注意到電梯門已經是半開狀態。作為技術工的呂向陽看到半開的電梯門,應該引起注意,但是他沒有注意,而且更加沒有注意到電梯下的底板,就一腳踩下去。因此呂向陽應該說沒有盡注意的義務,對本次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

  針對原告請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關于對原告的經濟賠償問題,代理人認為應當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傷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權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屬于侵權之債,而是合同之債。原告與方正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不可能直接產生債的發生。方正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基于與保險公司有得電梯保養合同所產生的,只構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認民事責任的范圍之內,承擔一定的有限責任。

  第三被告:關于護理費,應當按照本案中農民護理款項,在無錫地區一年的平均生活費3965元來計算,原告主張太高;交通費和住宿費只能按照公共車票以及參照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標準進行計算;營費可以按照當地居民的生活費的40%到60%來計算。這點請法院依法鑒定;關于精神損失賠償費,在殘疾賠償費中間已經賠了,在精神損失方面,在人身損害中間,這方面可以兩者合起來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損失費,那么傷殘補助費這方面就應當考慮不進行賠償。

  證據:

  第二被告方證人--方正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技術部主任 梁開紅。

  第二被告方證人--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主任 林浩。

被告答辯狀2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不欠被答辯人借款本金_______元及利息,法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且已全部歸還。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辯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元,約定月息_______分,借期_______個月,并向其出具借據一份。由于答辯人當時著急,雙方又是朋友關系,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_______元而未寫大寫_______萬元。借款到期后,答辯人已經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即可,于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_______萬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并向答辯人出具收據一份。故答辯人已經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據系其涂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條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辯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法律規定,涂改后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

被告答辯狀3

  (_____因感情不合及女方在外有婚外情為由向法院提出與女方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并作出答辯,女方多方打聽找到__________離婚律師__________律師,__________律師接受本案被告(女方)委托代理本案。后本案經法院審理后,采納吳律師的答辯理由,后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

  因_____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與男同事發生婚外情無任何法律事實依據。

  答辯人是從事銷售工作的,因為工作關系接觸異性是難以避免的,被答辯人便喜歡無端猜忌,甚至經常在家中當著孩子的面惡語中傷答辯人。答辯人由于出差在外,未能照顧到家庭,被答辯人便認為答辯人是在外和其他異性有不正常的關系。雖然被答辯人心胸狹窄,思想偏執,但答辯人從來沒有和被答辯人計較,因為答辯人始終希望被答辯人能夠珍惜雙方建立起來的感情和家庭,因而忍辱負重,一再寬容忍讓。

  另外被答辯人因工負傷期間適逢答辯人正在外地出差,無法回漢直接照顧被答辯人,但答辯人把被答辯人及自己年糼的女兒特意安置到自己娘家,由自己的年邁的母親,悉心護理照料,直至其康復。答辯人一直維護自己對家庭的忠誠義務,所以被答辯人訴稱與事實嚴重不符。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姻關系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自結婚后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務、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外工作、學習,答辯人為這個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二人關系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_____年_____月生育一女,答辯人在家撫養女兒,被答辯人在外工作來維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從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女兒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本案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綜上,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本次案件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個小插曲,也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問題!答辯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矛盾,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被告答辯狀4

  答辯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xx年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 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xx年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事發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范。

  2、原X嚴重違反交通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中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生缺乏事實依據。且其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為概括性條款,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失偏駁。

  4、答辯人在事故應不負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地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8865.78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布20xx年度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定,護理日費用為75.55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9292.65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賠償缺乏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票等票據,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證明符合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年X月X日

被告答辯狀5

  答辯人:___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__公司職工,住__公司__生活區。

  答辯人_____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轉來原告B民事訴狀,訴答辯人撫養費糾紛,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答辯人未給付20__年7月至20__年2月撫養費與事實不符,并且造成答辯人未能按期給付撫養費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親C造成的。原告是答辯人的親生女兒,天下有哪個父親愿意拋棄自己的骨肉,訴狀中指控答辯人從20__年7月至20__年2月均未支付撫養費與事實不符,無法支付撫養費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親一手造成的。離婚后,原告母親為了阻止答辯人探視女兒,不但不提供其真實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訊聯系方式,連面都無法見上,請問答辯人又如何給付撫養費呢?但即使這樣,在多方探尋后,答辯人還是于20__年11月和20__年3月先后兩次找到原告的母親,分兩次向其交付了_個月的撫養費共__元(20__年8月至20__年3月,共_個月),以上有原告母親C親筆書寫的收條為證。與答辯人離婚后,原告母親一直阻止答辯人對女兒的探視,不但不讓女兒與答辯人見面,更不用說接回家中團聚了,答辯人按原告母親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與女兒見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實,根本無法見找到答辯人的女兒,而且原告母親在未經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原告改名,致使答辯人到__的多所學校都未能打聽到女兒下落。甚至在答辯人第二次送撫養費到__時,原告的母親還當著原告和答辯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稱無論如何絕對不可能讓答辯人與女兒再見面。20__年4月,原告母親在__社區同志的陪同下到單位向答辯人

  索要撫養費,答辯人再次提出探視女兒的要求,原告的母親當即揚言即使不要撫養費也不會讓答辯人見到女兒。原告母親為了一已私憤,竟拿女兒作要挾,不但侵犯了答辯人對女兒的探視權和取名權,也使答辯人無法給付撫養費,現在卻反而顛倒事實指責答辯人不給付撫養費,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親這種剝奪對女兒探視權的行為直接違背了國家憲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二、原告母親假借女兒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扶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孩子是答辯人做父親的義務,同時也是原告母親的義務。原告現在正處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免除學雜費,在__這樣的中小鄉鎮,生活費又會有多高的一個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親提出的答辯人負責每月300元的撫養費,那就是說一個尚在小學階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請問這是孩子的實際需要,還是原告母親的需要呢?原告母親在__經營著一個__攤點,每月都有相當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說的沒有固定經濟收入。被告母親與答辯人于20__年_月_日簽訂的《離婚協議》寫明“女兒B隨母親C生活,A負責每月供給女兒生活費壹佰元(100元)”,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應該按照協議約定的條款辦,現在僅過了短短幾年就要求變更已經生效的協議內容,原告母親的這種行為是有悖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告母親以不懂事女兒的.名義對答辯人提起訴訟是毫無道理的。答辯人每月的工資名義上雖是__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勞動保險和房租、水電后,實際收入僅有600多元,答辯人所在單位已

  經停產了將近一年,收入并不穩定。現在答辯人已經重新組成了家庭,也要負擔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親所提的每月負責300元的撫養費,將近占到答辯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遠遠超出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也是答辯人的家庭所無法承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18條同時規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即在“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情況下,在

(1)原定撫育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

(3)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時才能要求增加撫養費,現在原告還在上小學,尚沒有巨大的生活費支出,原告母親在訴狀中也承認,雙方原來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上簽訂的,應受法律保護,現在并沒有發生應當增加撫養費的重大理由,答辯人認為這完全是原告母親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對答辯人起訴,根本就是借機向答辯人索要錢財,這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孩子的心靈傷害。原告母親與答辯人離婚時,原告年紀還小,答辯人為了照顧孩子的生活,愿意讓她隨母親一起生活。如果原告母親嫌孩子隨其生活是一種負擔,答辯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撫養。如果女兒隨答辯人生活,答辯人將為保證其母親對孩子的探視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決不像其母親那樣拒絕甚至阻攔答辯人探望孩子。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

  1、依法確認答辯人所欠撫養費數額為__元(20__年3月至20__年4月,共__月),答辯人愿意向原告母親支付所欠的撫養費,原告母親也應當保證答辯人對孩子的探視權利。

  2、維持原告母親與答辯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

  3、因造成答辯人無法給付撫養費的過錯在于原告母親,訴訟費應由其自行負擔,或由雙方分攤。

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__年_月_日

被告答辯狀6

  一、開頭

  寫“民事答辯狀”或“答辯狀”。

  二、正文

  1.答辯人一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還應該寫上電話等聯系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且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接著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只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也可以不寫明代理人和律師,在委托上列明,將委托上交給法院。

  2.案由

  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于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

  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 年 月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 提起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的理由

  這是答辯狀的主要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不實之詞進行反駁。客觀事實是構成行為性質和判斷是非的根據,虛構的事實必然導致錯誤的判斷。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謂“事實”的'虛假性,并敘述案件真實情況。例如一起房屋買賣糾紛,甲說乙違約,沒有按期付款,故而解除合同;那么乙就應指出甲所言不是事實,關于逾期兩天有特殊原因,乙方已經短信及電話預先通知并解釋,甲方也是回復認可的,同時出示關鍵證據。

  (2)針對舉證錯誤進行反駁。證據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證據虛假,必然反映事實的虛假或論辯的荒謬。因此,用確鑿的證據,反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說理的不當,是反駁訴訟請求最有利、最簡捷的方法之一。例如一起離婚案,男方出示一些照片,證明女方與他人有染,而女方在仔細審查證據后,覺得男方的照片是刻意為之,用電腦合成技術處理的虛假場景,并申請法院進行鑒定。經過司法鑒定后,照片被認定是虛假的,那么,女方就此足以反駁回擊男方關于出軌的虛假質疑。

  (3)針對論證錯誤進行反駁。對方無禮的訴訟請求,難免在說理時暴露出語言思維的邏輯混亂,觀點與依據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違背常理等破綻。答辯狀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訴訟能準確而尖銳地指出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勝”,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被動局面。例如一起騙婚后離婚案,女方稱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受盡冷遇,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可在舉證時出示的僅僅是派出所的報警記錄,沒有傷檢報告和醫院診斷;而男方的證據顯示結婚短短一個月,女方以各種理由索要財物數十萬元,全部轉走,所謂的家暴也無非是女方尋釁滋事故意構陷找茬吵架,然后多次報警,警察來了一問,沒啥事,就是兩口子吵架,男方沒有動手打人。那么,答辯人完全可以建議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4)明確提出答辯意見和請求。論證答辯理由的最終目的是提出答辯意見和主張。應在辯駁的基礎上,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具體主張,部分或全部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一般寫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詞“綜上所述”,引出答辯內容要點,最后提出答辯要求。

  三、結尾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 (簽名和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應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份;

  (2)物證或書證 (名稱)件;

  (3)證人 (姓名)(住址)。

被告答辯狀7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xx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xx)47號文第2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

  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xx年5月8日

被告答辯狀8

  答辯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撫養權。

  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顧,感情深厚。

  我工作穩定,經濟收入較高,原告無固定收入無固定工作。

  答辯人家附近教育條件好。

  等等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被告答辯狀9

  答辯人: XXX

  因原告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隨父母下放到 XX 農村時與我相識,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我們戀愛到第二年時, 1979 年國家落實回城政策,原告全家遷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縣去接我回 XX ,如果說我們當時沒有感情基礎,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斷絕來往,而原告再回農村來找我,說明我們彼此之間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說婚前感情基礎較差不是事實。

  和原告結婚以后雙方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處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稱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實。只是最近這一兩年,由于原告有婚外異性交往雙方才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態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進夫妻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恢復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轉意。

  綜上所述,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答辯狀10

  、 (男方)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被告答辯狀11

  答辯人:

  因常某某訴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本案原告應為編號為01xxx69《全國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甲方代表處所簽的跟常某某無關,因此常某某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對答辯人提出任何訴求。因本案原告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本案中訴求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不適用合同違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關于“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本答辯人不是該財產損害的加害方,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張某某的過錯,造成我答辯方的車禍人亡以及原告貨物毀損的后果發生,并且在《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雄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公交人資[xxx2]第0009號)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光明(本辯護人之夫)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可以看出,本辯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同時,該財產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七條所列“依照其他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范圍,也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本案中本辯護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更不是所謂的`連帶帶責任了,請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轄權本辯護人也有異議。

  在此案中,辯護人收到的傳票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但收到的舉證通知卻是“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以及起訴書中針對本辯護人的事實理由部分也實際是“合同糾紛”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對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不是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適格,答辯人也沒有侵權的過錯,因此本辯護人不應就本案的訴求承擔任何責任。故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還答辯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答辯狀12

  答辯人: X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住 XX 市 XX 路 X 號 X 單元 XX 室。

  答辯人因 XXX 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XXX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年 月 日

被告答辯狀13

  答辯人:劉xx,男,漢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現住:蘭州市安寧區xxxx,工作單位:

  被答辯人:陳xx,女,漢族,1984年xx月xx日生,現住:蘭州市城關區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陳xx的婚姻關系

  我與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我與陳xx結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續期間陳xx與我在性格方面差異較大,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指責、謾罵,多數情況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出于禮讓的態度,保持沉默,但陳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進尺,不斷因為家庭瑣事同我進行爭吵,我稍作解釋回應,陳xx輕則摔砸家庭財物,重則對我進行暴力攻擊。考慮到上述事實發生在其懷孕和哺乳小孩期間,我處處隱忍,但還是沒有讓陳xx悔過,在不斷對我進行侮辱、謾罵、攻擊的同時,還經常對我的父母進行謾罵,對我家的親屬進行語言攻擊,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親屬斷絕關系,我父母在出面調解我們之間的矛盾時,指著我母親口出穢語,將我及我父母的手機摔壞,還誣陷我母親偷區她的錢物,最終導致我母親心臟病發作住院手術。且被答辯人多次在同我爭吵后,叫來其母親,其母親不但對陳xx不勸阻,反而和陳xx抱起孩子就回陳xx父母家,并拒絕我上門看望孩子,剝奪我作為父親的監護、探望權。

  我和陳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為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對陳xx的態度太縱容、太放任,是因為我處處隱忍,事事隨其愿,才讓陳xx對我及我的父母的惡劣惡略態度不斷升級,導致多年來撫育我長大的母親心臟病發作,并留下后遺癥,隨時都有生命的危險。我常常在反思自己,為什么善良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

  在我母親手術住院和回家療養期間,為了方便照顧我母親,我經常在父母處居住,陳xx不但不來探望,反而誣陷我母親沒有手術,是裝病,并告訴我要和我們家斷絕關系。同時,在得知我母親確實生病事實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將我家里所有的'名貴酒水都喝完,以示對我母親的心臟病進行慶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實實的老百姓,在陳xx懷孕和生完小孩都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做飯、洗衣服家務活全包干,在陳xx對我和我父母進行謾罵、砸摔乃至暴力攻擊時,也從來一聲不吭,希望能換回陳xx的良知,我實在不明白為什么換來的卻是如此狠毒的回報。

  在我母親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時,家中所有的電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陳xx轉移,將結婚照片撕毀,對房屋內設施也進行了損壞。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時,陳xx態度強硬,拒絕我探望,并揚言要找他們家人及社會人員來教訓我,教訓我的父母。

  試問是問陳xx,還有沒有天理,還有沒有底限,還有沒有人的基本良知?綜上所述,我對陳xx已經心灰意冷,我和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我同意和陳xx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被答辯人起訴狀相關問題的答復

  1.我非常疼愛自己兒子劉xx,我除了言語上不善表達外,我對自己的兒子在感情和物質上進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濕、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購買。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說我不愛男孩,聲稱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沒有事實根據。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實際情況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陳xx的謾罵、侮辱、且其動不動讓我滾出家門,當時我的一個表妹(我舅舅的女兒)正好有事要去外地辦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對孩子照顧事宜后才離開,同時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對孩子的照顧義務。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實情況是我母親心臟病發作,需要有人看護,且在心臟手術期間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辯人同我爭吵并對我謾罵,并要求我滾出家門,我為了照顧母親,同時被答辯人不讓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處居住以方便照顧。

  4.被答辯人聲稱我長期不給孩子生活費用不屬實,被答辯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間,由于其沒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開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辯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絕我探望孩子,也拒絕我去其父母家,導致我不能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毆打其母親沒有事實根據,由于本案和其母親沒有直接關系,我不想對其母親發表過多評論,但有一個事實必須闡明,我對其母親自同被答辯人結婚以來都非常尊重,不可能發生毆打的事情,但其母親在陳xx對我進行謾罵、侮辱乃至暴力攻擊時,不但不勸阻反而還經常在一邊幫腔,冷嘲熱諷,說我是和尚,除了吃飯、睡覺、看書外什么都不會,也不和她們說話溝通,即便這樣我也是保持沉默,從來沒有和其母親發生正面沖突。我和陳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親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由答辯人撫養兒子劉xx,且被答辯人無需支付撫養費

  1.被答辯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且有酗酒的惡習,其心態不同于正常母親,經常對孩子的照顧采取放任的態度,孩子目前還不滿一歲,不能翻身,其經常放任孩子在爬臥的姿勢下啼哭,且孩子經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辯人開脫說為了治孩子哭鬧的毛病。如果孩子隨被答辯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將受到威脅。

  2.被答辯人性格暴戾、具有攻擊性,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嚴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長,其同答辯人以及被答辯人父親都有嚴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撫養,很難保證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響,從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懇請法院考慮。

  3.被答辯人哺乳期已經結束,孩子目前已經停止母乳,全部食物營養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辯人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不可能保證孩子正常生活開銷。答辯人有穩定的工資收入,物質上對孩子的成長提供保障,同時答辯人的父母都有穩定的收入,答辯人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答辯人父母愿意無償幫助答辯人共同撫養孩子成年。

  5.答辯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答辯人性格善良,通情達理,沒有不良惡習,對待生活的態度積極向上,能夠在今后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能夠保證被答辯人的探望權。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院采納。

  此致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被告答辯狀14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蕪湖市繁陽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后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一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并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xx年9月29日萬好置業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于xx年4月15日準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進行注銷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余萬好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答辯狀15

  答辯人: ,女, 年 月 日 生,戶籍地: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 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于購買 房產的 萬元婚前存款;

  2、 房產裝修款 元;

  3、 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 元。

  三、由于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1、 房產貸款,現貸款余額本金是 元,利息是 元,罰息是 元,訴訟費預計支出是 元,合計此套房產負債為 元;

  2、 銀行貸款,現本息余額是 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 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 萬元;(判決書第 頁第 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 房產系上訴人出售 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 頁倒數第 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 萬元購買 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 房產的房款裝修 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 元;(判決書第 頁第 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