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答辯狀

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答辯書

時間:2024-07-13 07:13:38 答辯狀

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答辯書

  答辯人:***,男,漢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管城區十八里河鎮河西袁村121號,身份證號:

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答辯書

  被答辯人:***,男,漢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尉氏縣門樓任鄉東周村二組。身份證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由雇主***及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12年9月10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受雇于***為***蓋房,約定工程完工后,***要求為其上樓板,***同意并指示答辯人為其免費幫工。期間,答辯人負責操作吊車并抬升吊板機到指定位置,而被答辯人負責敲吊板機。施工時,答辯人按照被答辯人的指示將吊板機升到指定位置后停車熄火并不再做任何操作,以便被答辯人完成工作。事發當時,被答辯人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施工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繩,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被答辯人本人不慎、操作出現重大失誤所致,答辯人在施工時已盡安全施工義務,至于事故之發生,實與答辯人無關。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受雇于***,事故發生時,答辯人正履行雇傭義務,為***幫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雇工及幫工人的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雇主及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