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申訴狀范文
導語:交通事故常有發生,在案件中,申訴狀可以對已生效的判決進行申訴。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關于交通事故申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交通事故申訴狀1
申訴人:苗**,男,漢族,1973年7月5日出生,河南省**市李村鎮李西村人,電話:135*******.
被申訴人:孫**,男,漢族,1972年7月2日出生,河南省**市軹城鎮**村人。
申訴人對**省高速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晉高一9公交認字[2009]第00008號)不服,認為自己一方對事故的發生不應當承擔責任。特向**省高速交通警察*支隊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法確認申訴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9年3月29日凌晨3時50分孫迎軍駕駛豫U****號及豫U***號掛車,由南向北行駛到二廣高速公路835KM+81M處,因未能及時發現路面情況,采取措施不及時,從后面與申訴人駕駛的豫C****號汽車相撞。申訴人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后車追尾不是申訴人的過錯。
作為駕駛員,必須始終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及時觀察路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減速、改變行車道等)保障安全行駛。但本案中,豫UZ***是后車,該車的右前側與豫C****號車的左后側相撞,這說明駕駛員****已經看到了前車,但他其沒有及時減速,且改變行車道的時機較晚,這才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二、靈石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安全技術鑒定書有矛盾。
豫C****號車上路之前,車況是良好的。事故發生后,豫C****號汽車尾部受到了猛烈撞擊,損壞十分嚴重,特別是左側,已經面目全非,鑒定書和照片也確定了損壞的事實,但卻說是事故前已經損壞,這不符合事實。鑒定書中對此也缺少科學的說明和論證,不足以使人信服。
三、退一步說,即便是左右尾燈不符合標準,申訴人也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因為無論前車還是后車,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均能正常工作。1、“豫U***號大貨車的轉向、制動及前照燈,事故前均可正常使用”。這些設施設備是專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其正常工作時,駕駛人員就不應當因這些再發生事故。試想,假如這次事故相撞的是一個人,能不能因為人身不會發光而認定負有事故責任!肯定地說,不會因為人身不會發光而承擔事故責任,既然不會發光可以不承擔事故責任,那本次事故的發生與前車尾燈損壞就沒有任何關系了,前車不需要因為尾燈不會發光而承擔事故責任。2、豫C****號車的“反光標識、雙閃燈符合標準”,反光標識和雙閃燈是汽車本身的專用防撞設施和設備。而尾燈卻不是專用的防撞設備。因此,尾燈是否完好,也與本次事故無關,不能因尾燈損壞而判定前車負有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前車專用的防撞設備(反光標識、雙閃燈)良好,能夠正常工作,后車的制動、轉向和前照燈良好,這次事故的原因不在車況不好,完全是由于后車駕駛員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U****號汽車駕駛員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此致
**省高速交通警察支隊
申訴人:
交通事故申訴狀2
申 訴 人 ,男/女 族,身份證號
住址 。
申請事項:
申訴人因不服 大隊于 年 月 日作出的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責任,請予核準。
事實與理由:
2008年7月17日05時10分,在 市 區 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的黑色“奧迪”牌小客車(車牌號 )在道路中心北側第一條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撞出,經 醫院搶救無效,于2008年7月17日06時10分死亡。2008年8月15日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訴人認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訴人認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認為”行人甲”橫穿馬路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而為什么”行人甲”要橫穿馬路卻未作調查。在本次事故發生之前,”行人甲”曾與其乘坐之出租車的司機發生沖突,并互相毆打追逐,申訴人認為”行人甲”突然橫穿馬路可能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矛盾有因果關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關事實,有失公允。
二、事故責任劃分錯誤,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存在過錯
1.“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輛駕駛人,未盡謹慎駕駛義務
出具的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行人甲”橫穿馬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承擔責任。
但駕駛機動車輛為高度危險作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而非機動車一方相對于機動車方而言是弱勢群體,故法律也要求機動車方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以保護非機動車方的利益。在事故發生時,盡管”行人甲”橫穿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的相關責任。”肇事司機乙”在道路平直,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未確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徑直通過,導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為駕駛員的”肇事司機乙”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肇事司機乙”沒有與交通事故發生相關的過錯行為是錯誤的。
2.“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必要的緊急制動處置措施,致使”行人甲”被撞后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在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乙”未采取緊急制動的必要處置措施,經交警勘查,現場也沒有奧迪車的剎車痕跡,故不難認定在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沒有采取有利的剎車處置措施,也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后,顱腦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司機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警也核實了”肇事司機乙”駕駛的奧迪車駐車制動不符合國標7258-2004中第7.14.2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肇事司機乙”明知自己的車輛制動不合格,仍駕駛上路,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
3.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乙”未立即停車,亦未立即報警
根據事故現場圖,奧迪車停止的位置距離”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遠的距離,而距離”行人甲”的左腳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離。在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乙”并未立即停車,客觀上已經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司機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也違反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的車輛本身制動不合格,在事故發生時也未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后也未立即停車報警,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行為,而其過錯行為與”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關系,故其應當對”行人甲”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而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為”肇事司機乙”無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則。
三、交通事故認定未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交警在處理事故過程的中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以致無法認定在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是否有超速、剎車等違法行為,而在家屬質疑為何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時,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釋,故申訴人認為據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以”行人甲”橫穿馬路為由而認定”行人甲”負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負責任,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機動車撞擊致死已是鐵的事實。死者”行人甲”年僅26歲,有和睦的家庭,事業有成,還承擔著贍養父母的義務,對于生者可以用錢彌補,但對于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故此依據上述理由,強烈要求撤銷原認定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重新審核予以認定,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正的認定結論,讓死者在天之靈能夠得到安慰。
此致
支隊
申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