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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申訴狀

時間:2024-07-20 17:41:40 申訴狀

經濟糾紛申訴狀

  經濟糾紛申訴狀是指經濟案件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認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復查糾正或重新審理的書狀。下面是云范文給大家帶來的關于經濟糾紛的申訴狀范例,以供參考。

  經濟糾紛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男,40歲,漢族

  原籍_______市現在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市_______廠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該廠廠長委托代理人:_______,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經裁字0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1985年6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415型男涼皮鞋520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610件。

  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1986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_______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_______市。

  其中,皮夾克于1986年12月30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_______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343雙,各式皮夾克334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3.4萬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1987年2月20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_______百貨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9.6萬元。”

  這是不公允的。

  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1987年2月20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市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經濟糾紛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xx市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所在地:廣東省xx市XX村。

  負責人:李XX,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xx市XX村。

  負責人:陳XX

  申請事項: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XX的證言,李XX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

  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愛寫作網 WWW.aiXiezuo.coM)

  1、片面引用和采納歐XX證言。

  歐XX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XX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

  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XX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于歐XX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XX出庭證明,該款并不是王XX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后,王XX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后因歐XX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XX到鎮經管辦開具的。

  XX村一隊45戶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XX挖泥前村民并不知情。

  上述事實證明,歐XX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并不能說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XX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

  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

  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

  說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

  其次,姑且不論李XX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XX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XX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

  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級錯誤。

  關于李XX代表在王XX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采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XX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于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xxx1年起至20xx年期間聘請李XX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并交納社會保險,李XX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XX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后,就一直聘請李XX當場長,王XX在xxx8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XX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

  這一證明和歐XX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XX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

  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復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XX負責,也印證了歐XX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XX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XX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

  簡X橋、簡X熾在復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XX簽的。

  ”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戶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XX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XX在王XX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

  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

  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XX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后,在李XX的授意下,王XX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XX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么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采納是錯誤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還是陶瓷泥?XX村一隊全體村民請辦案法官到現場調查一下去看一眼就會十分清楚。

  請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

  即便法官不去現場調查了解,坐在法庭上仔細想想也會明白。

  如果王XX當時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離村子二十幾公里之外X洲果場承包的荒山坡里去挖泥嗎?請法官仔細想一想,挖泥現場周圍幾乎沒有路,而王XX不顧道路崎嶇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噸,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會這樣下大工夫嗎?而且為了不被人發現,繞過村外修了小路。

  如果沒有很大利益的話會去偷挖么?如果挖普通泥會走去那么遠挖嗎?這樣簡單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嗎?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XX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

  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

  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xx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于民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XXX

  20xx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