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訴狀
申訴人:陳,男,59歲,漢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訴人:朱,女,59歲,漢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訴人:陳x,女,2歲,漢族,住
法定代理人:張x
被訴人: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XX區,電話: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陳輝X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90760.4元,其中:喪葬補助金人民幣654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幣5236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幣131846.4元〔其中陳xx47088元(一次性計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計20年),陳x37670.4元(一次性計16年)〕。
事實和理由:
工亡職工陳輝X〔身份證號碼:42242〕是申訴人陳和朱之子,是申訴人陳x之父。陳輝X生前是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員工。
x年4月25日早上5時,陳輝X在大崗鎮沙仙街5號駕駛粵A76MO5號摩托車上班,途徑廣珠東線上橫瀝橋北側路段時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陳輝X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南沙區橫瀝醫院診斷:“1.創傷性休克;2.多器官臟器復合傷”。x年7月31日,廣州市南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輝X的.受傷死亡屬于工傷〔工傷認定書:穗南勞社工傷認()169號〕。
陳輝X死亡后,申訴人向被訴人提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要求,被訴人稱已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20xx年3月12日,申訴人接被訴人通知到被訴人處辦理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手續,發現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是被訴人生產經營所在地廣州市南沙區的社保機構,而是番禺區的社保機構,且工傷待遇標準也低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申訴人提出異議并要求按廣州市南沙區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訴人拒絕。
經核算,被訴人應按廣州市南沙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申訴人喪葬補助金18162元〔(以廣州市20x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27元計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計算,被訴人尚少支付申訴人喪葬補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2368元,供養親屬陳撫恤金47088元〔計20年:(544.8-348.6)x12x20〕、供養親屬朱撫恤金47088元〔計20年:(544.8-348.6)x12x20〕、供養親屬陳x撫恤金37670.4元〔計16年:(544.8-348.6)x12x16〕,合計190760.4元。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因而被訴人應按其生產經營所在地廣州市南沙區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申訴人應取得的工傷待遇。申訴人特提出如上勞動仲裁請求。
申訴人:陳、朱、陳x
簽名: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