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仲裁申請書
經濟仲裁申請書是經濟糾紛當事人的一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請求仲裁與他方當事人的經濟糾紛的申請文書。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仲裁申請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仲裁申請書 (經濟補償金)一
申訴人:馬勤玉,男,漢族,39歲,系常熟市XX公司職工,住沙家浜鎮老街68號。
電話:
被訴人:常熟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 ,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沙家浜鎮。
仲裁請求:
一、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03年到茂盛工具廠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09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
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
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
在簽定勞動合同后,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系,必須要簽定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系。
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
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 致
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馬勤玉
二0XX年七月 G 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經濟補償金)二
申請人:張XX,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諸暨市牌頭鎮XXX。
被申請人:諸暨XX廠
住所地:諸暨市牌頭鎮XXX
法定代表人:郭XX
訴訟請求:
1.要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625元;
2.被申請人應承擔本案仲裁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02年2月招工進入被申請人工廠工作,工作期間一直表現良好。
后因工作勞動強度過大,且被申請人經常無故拖欠工資等原因,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于2007年1月24日解除了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申請人應給申請人相應的經濟補償,但被告卻拒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雙方經多次協調未達成一致。
現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向貴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望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諸暨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3月26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經濟補償金)三
申請人:徐XX,男,漢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江蘇省泰興市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
被申請人:蘇州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吳江經濟開發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聯系電話:XXXX
申請請求:
一、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82950元(15年*5530);
二、支付申請人應休未休年假工資22860元【(2008年至2012年共45天*254元/天*300%)—(45*254)】;
三、支付申請人2014年病假工資1185.57;
四、補足申請人2013年事假工資扣款769.51元(1045.31—275.8=769.51);
五、補足申請人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330元(30元/月*11個月);
六、支付申請人非法扣除工資10952.46(暫計2013年度、2014年前4月);
七、補足申請人2013年終獎5009.4元(參照上一年度年終獎標準)。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自1999年9月14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期間認真負責,勤勉踏實,但被申請人不能足額發放申請人全部工資,每月均非法扣除申請人工資,尤其是被申請人病假期間不支付工資的規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無奈之下于2014年5月23日被迫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望依法支持申請請求。
此致
蘇州市吳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