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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申請書

時間:2024-07-11 23:34:52 仲裁申請書

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本

  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本一

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本

  申訴方:××縣××鎮××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牛××,村長

  被訴方:××縣××廠,地址:××縣城關鎮東方紅路13號

  法定代表人:南××,廠長

  案由:被訴方單方終止合同。

  請求事項:

  (一)繼續履行協議;

  (二)賠償申訴方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年5月5日,申訴方與被訴方簽訂“聯辦淀粉廠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建廠。

  申訴方投資為三分之一,被訴方投資為三分之二,投產后利潤也按投資比例分成。

  協議書第12條規定:“本協議簽訂后,雙方信守協議,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終止。

  任何一方終止協議,一切后果由提出終止協議方負責。”(見附件2)

  雙方于20××年5月籌建施工。

  申訴方與被訴方各投資10萬元,計劃20××年元月底建成投產。

  不料被訴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經請示縣經計委,不再給淀粉廠投資”(見附件3),為此,申訴方數次找被訴方協商,同時主動向縣經計委申明情況,希望督促被訴方履約。

  但被訴方竟不予理會,公然單方終止協議,不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還無理要求申訴方承擔被訴方全部投資款項。

  不僅如此,被訴方還背著申訴方函告縣電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電補貼,故意給籌建工作設置障礙。

  申訴方多次規勸其繼續履行協議,但被訴方卻根本聽不進去,置經濟合同法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于不顧,一直奉行違法行為。

  申訴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見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仲裁委員會

  申訴方:××鎮××村民委員會(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請書副本一份。

  2.協議書一份(復印件)。

  3.被訴方擅自終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本二

  申請人:××市鋼窗廠。

  住所地:××市××區××××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張××,廠長,電話:××××××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市××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經理。

  案由:購銷合同糾紛。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元。

  二、賠償損失費×××元。

  事實與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請人××省××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我廠在××市簽訂銷合同一份,采購我廠生產的鋼窗××××副。

  合同對鋼窗的質料、規格、數量和單價都作了明確約定,交貨日期為19××年6月份。

  我廠按期向被申請人交付了鋼窗并經過合格驗收,但對方卻遲遲不支付貨款,后又稱有部分鋼窗不符合合市場變化的影響,公司資金緊張,一時難于支付貨款。

  由于××房地產開發公司違約拒不支付貨款,我廠幾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給我廠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市鋼窗廠

  20××年11月18日

  附:1、本仲裁申請書副本1份

  2、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復印件2份

  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本三

  申請單位:××市企業公司直屬建筑工程施工隊。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電話:××區 電話:63543號 被申請單位:xxx 法定代表人楊廠長 地址:××區 電話:33406號

  一、請求事項: 履行合同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

  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10元,(包 干)總計是111316.80元; 2.原三樓的電器維修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維修為18800.18元; 4.新建四樓增墻工程為3275.77元;這一項目是××市一商局設計室 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608.83元。

  此項 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 樓技術鑒定決定的。

  以上各項工程造價合計人民幣160995.70元。

  證明文件:

  (1)建設承發包合同復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設計室技術通知單復制件一份。

  (3)省建委對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復制件一份。

  上述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 。

  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號關于貫徹執行 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

  (一)關于建筑材 料預算價格的調整——

  (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

  “差”為材料調差金 額182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6 .95元;增加現金5600.09元。

  以上總記:189808.49元。

  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 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布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 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本案申請 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

  為此,提起仲裁申 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