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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補充協議書

時間:2024-07-11 22:32:04 仲裁協議書

仲裁補充協議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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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補充協議書范文

  仲裁補充協議書【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第 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安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安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安陽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舉一范例供參考:

  仲裁協議書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乙方:××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安陽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年××月簽訂× ×合同。

  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

  故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安陽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A(簽字) 法定代表人:B(簽字)

  ×× 年××月××日

  ×× 年××月××日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2】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1.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對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現為: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

  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