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格式及范文
大家了解過民事答辯狀嗎?如果需要學習寫民事答辯狀的朋友可以閱讀以下這份:民事答辯狀格式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答辯狀格式【1】
(一)概述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的起訴或上訴人的上訴予以答復和辯駁的法律文書。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辯狀的提交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狀應在被告或被上訴人收到起訴書或上訴書副本后15日內提出。
雖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辯書對人民法院的審理并無影響,但從答辯人的角度而言,答辯狀的制作使用卻是行使自身訴訟權利,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最好途徑,因此如需書面答辯,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提交給法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寫作內容與制作方法
1.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內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答辯緣由。
寫明:答辯人因某案進行答辯。
2 .正文
(1 )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和辯解。
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原告、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
這是答辯人在闡述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應寫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
(3)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并加蓋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
(1)本答辯狀副本份數。
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其他當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2)其他有關證據及證明材料。
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
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
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
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
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
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
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
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
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
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
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
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
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
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
XXXX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