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答辯狀樣本
導語: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行政被告答辯狀樣本,歡迎閱讀。
行政被告答辯狀樣本1
答辯人:韶關市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地址:韶關市韶瑤路10號
電話:8865930
負責人:楊雄(該局局長)
因徐煥東、余世年訴我局行政處罰及行政損害賠償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行政處罰事宜,我局請求法院維持我局對余世年所作出的韶湞地礦罰字[2005]第011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如下:
1、本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是清楚的。
本案中,上訴人余世年對所運輸煤炭說不清具體合法來源,因此,我局認定,上訴人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礦,故認定事實是清楚的。
2、我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僦黧w合法,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我局為適合的執法主體;
?、谖揖謱τ嗍滥陮嵤┬姓幜P是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處罰范圍與幅度。
3、我局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表現為:
?、傥揖謱τ嗍滥陮嵤┬姓幜P是有事實依據的(見調查筆錄),且我局并未拒絕聽取上訴人陳述、申辯,所以不存在違反《行政處罰法》41條、31條、32條的規定問題;
?、谖揖衷趯τ嗍滥陮嵤┨幜P前,已口頭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上訴人未行使該權利,所以我局并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
二、關于上訴人請求判令我局返還原告捌仟元及返還其利息的問題。
上訴人方的這一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我局屬依法對上訴人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上訴人要求我局返還其捌仟元人民幣無法律依據。
三、關于上訴人請求我局賠償2005年6月13日至7月8日共26天的`車輛停運損失10000元人民幣及停車費375元的問題。
上訴人方的這兩項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其一,實行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對余世年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二,上訴人方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合法,違反《國家賠償法》第12、13條條文的規定。所以上訴人方的這兩項請求應予以駁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我國各地大力貫徹中央指示精神,著力整頓亂開亂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非常時期,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的上訴人方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刑律第343條的相關規定,在此,我局正告上訴人需認清形勢,盡早撤回起訴,否則我局將酌情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上訴人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辯單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被告答辯狀樣本2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
住所地: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號碼:
因 一案,(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簽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行政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XX年X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X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XX年X月X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 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
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XX條第X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XX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