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號×××室,身份證號37××××××××
被答辯人: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號樓×單元××××室;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x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于xx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
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余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
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20xx年1月1日 -20xx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
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協議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于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 “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顯然本案并不屬于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
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房屋租賃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 莉,女 ,1980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妍,女,1979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20 xx)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20x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20xx年6月20日起至20x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
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20x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2012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
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
還是20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
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
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
現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
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20x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 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于被答辯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20xx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