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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物業答辯狀

時間:2025-08-29 17:21:53 答辯狀

應訴物業答辯狀范文

  導語:被起訴時,可以通過應訴物業答辯狀進行答辯。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應訴物業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應訴物業答辯狀范文

應訴物業答辯狀1

  答辯人:

  地 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起訴狀所述“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是這樣的:

  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頁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中明確寫明“根據本協議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合同第3頁第二條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做了解釋,包括樓梯間和綠地。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園X號樓南面的公共綠地已成天然的停車場(照片為證),經多次想物管反應,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單元,從上至下多處樓梯間墻面損壞(照片為證),尤其本人居住的X樓,門前墻壁毀壞嚴重,已有2年多的時間,期間數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實表明,本小區物管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2、事實并非原告起訴狀所述“經催要未果”。今年,在原告起訴前曾上門要過物業管理費,前后一共3次,有兩次

  有同一負責人在場(據了解是X主任),從第1次物管上門收費從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條同樣的問題,:一是門口的樓梯間兩年多無人維修;二是車庫門前不時有汽車甚至是非小區業主的外地牌照汽車亂停亂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錢購臵的車庫的汽車不能出庫,耽誤本人及家人的時間;三是本人車庫門前衛生狀況太差,雜草叢生,無人問津;四是車庫門前有相鄰飯店私搭亂建的出煙通道損壞,夏天惡臭嚴重,不能靠近。來訪的物管人員也做了記錄,本人要求原告當庭提供訪談記錄。本人清楚的記得,第3次物管到訪后,本人明確表明,只要解決上述問題,本人立刻繳費。但時隔1個多月,物管沒有任何答復,連起碼的舉手之勞拔草也沒有兌現,足以表明物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而不是起訴狀所說的“經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此外,在毫無溝通的前提下,一紙訴狀將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極不不贊成物管的這種做法,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

  3、對于XX物業的管理水平和資質,本人提出疑義。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車停在車庫不得出去的情況,均會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質差的保安,答復“汽車出不來,我也沒辦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誰家的車”;有時“幸運”,碰見素質高的值班保安,責任心強,但也只能到樓下叫喊“誰家的車”種種,并不能快速解決問題。隨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議,要在門口進行出入車輛登記,起碼記錄車牌號以及車

  輛歸屬業主的住址、電話。可至今,“無主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的快遞上,居然寫錯了業主的電話號碼。這對于“做最有潛力的物業管理企業”的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遞上的郵戳是8月15日,時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號下午出發,直至21日(周日)晚11時才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門說找業主,請下午2點30分在法院東門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點30分,本人才看見通知書,試問,如果本人旅游回來再晚兩天,貴方如何通知!為便于管理,物管應該對業主的資料有起碼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檔,以便及時通知業主有關事項,而且,物業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義務里也明確寫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檔案資料”。三,在物管第3次上門收費之后的一個深夜我家被盜,經濟和精神都受到較大損失,感覺住在這個小區不安全,隨后便在XXX派出所報了案。同時找到物管想看監控,幫助公安破案,物管說監控不帶紅外線功能,夜間不起作用,還說正在和開發商交涉,請問1個多月過去了,有結果沒有。四,小區里大多數面朝西的門面房都開了后門,直接影響小區的安全,還有小區亂停車的問題,請問物管作何解釋。合同第4頁,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包括房屋外觀、環境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秩序等有明確的要求,請問,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我們不

  是只有交錢的義務,也有享受服務的權利,不談優質服務,起碼是合同規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費的權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務的義務。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漣水縣物業管理公司撤銷將本人列為被告,同時對本人曾三次向上門收費物管人員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復。

  此致

  XX人民法院

應訴物業答辯狀2

  答辯人:姓名 *** , 性別 * ,年齡 **歲 ,民族 漢 ,籍貫 *******,職業 *** ,住址 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29號三箭吉祥苑*號樓*單元***室 。因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物業管理費起訴答辯人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屬訴訟主體不清,缺乏法律事實依據,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區以來,僅與濟南豪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和服務協議,從未與被答辯人簽署任何形式的物業管理協議。因此,答辯人不是被答辯人出具合同當事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毫無關系。

  2、目前與答辯人所居住小區簽定物業管理協議的主體雙方是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和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業管理合同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接受物業服務和交納服務費的是業主。那么物業費的欠費關系準確地說,應該是全體業主欠物業服務企業,單個業主欠全體業主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既然被答辯人是由業主委員會擅自做主聘請的,那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理所當然的不能約束業主(答辯人),單個業主并未在合同上簽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體。因此,被答辯人基于合同糾紛將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辯人)作為被告起訴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79號文件《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答辯人在沒有履行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催繳程序的前提下起訴答辯人,缺乏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條例》第六十七條除了規定業主委員會有催交責任外,還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才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特別提請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顯然,“逾期仍不交納”是后者“可以起訴”的前提;這里的“逾期”明確是“逾”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時所給出的'期限。因此,“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交納”自然就是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的前置程序。 眾所周知,所有法規條文是具有嚴肅性的。在沒有吉祥苑業主委員會督促交費的前置程序下,原告無權直接起訴業主。

  三、根據《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1、既然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署了物業管理合同,理應承擔為全體業主監督合同履行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真正有效監督物業服務質量,收集全體業主意見,確認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

  2、被答辯人之所以無視《條例》第六十七條的存在,無視業主委員會存在的作用,繞過業主委員會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直接起訴業主,是認為絕大多數業主不是物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在舉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這便為被答辯人提供了一個投機的機會,他們希望靠回避服務質量的監管和驗收,直接起訴業主獲取全額物業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為被告起訴沒有任何依據,答辯人提出以上答辯,請求貴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