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二審答辯狀范文(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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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行業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xx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x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個月的攤位費xx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民事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
答辯人就上訴人_______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民事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民事二審答辯狀4
答辯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
民族: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民事二審答辯狀5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法規判決;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均無規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賠償了答辯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擔****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的,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的口服心服,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生后,答辯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議后,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額再協商確定。于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商,同時于2004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05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多次找上訴方協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額產生分歧,協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答辯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商,在協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于2005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