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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糾紛一審被告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43:01 答辯狀

撫養費糾紛一審被告民事答辯狀

  孩子的撫養一直是作為家長關心的問題,下面,一起看看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撫養費應該怎么樣撫養費答辯狀吧!

撫養費糾紛一審被告民事答辯狀

  增加撫養費答辯狀【1】

  答辯人:孫XX,男,19XX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

  被答辯人:孫XX,男,19XX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系答辯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XX,女, 19XX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系被答辯人之母。

  答辯人孫XX因被答辯人孫XX起訴其撫養費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客觀事實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XX登記結婚,19XX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辯人。

  后雙方之間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經XX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X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里所有經濟來源均由肖XX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XX據為己有,沒有用一分錢補貼家用。

  而答辯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學都成為問題,不得已只能舉債度日。

  20XX年11月29日,XX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只對答辯人和肖XX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進行了分割,對肖XX據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離婚時答辯人已有負債,沒有任何積蓄。

  離婚后,答辯人在經濟上和日常生活中,對被答辯人及肖XX仍積極照顧,經常給予相關補貼,時不時給被答辯人不等數額的零用錢。

  因答辯人和肖XX房屋在一起,肖XX所有房屋的水電費及垃圾清運費等均由答辯人墊付,這一部分費用已經高于原民事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費。

  因此,答辯人從來沒有拒付過子女撫養費。

  20XX年12月,答辯人患病,經醫院確診為腦梗、冠心病,但答辯人經濟拮據,無力承擔昂貴醫藥費,只能借錢治療,后花費醫療費10萬余元。

  現答辯人身體狀況極差,不能干活,沒有經濟來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負債累累,無力向被答辯人承擔過多的撫養費。

  因此,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于法無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

  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辯人無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負債累累,收入水平遠遠低于陜西省平均收入。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答辯人應支付被答辯人的撫養費數額,應在陜西省平均收入以下進行計算,且比例應當適當降低。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1000元/月的撫養費,明顯高于法律規定,于法無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本案中,XX區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號離婚民事判決書中,已判決由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撫養費,撫養費已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括在內。

  被答辯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撫養費,答辯人如果未支付的,肖XX可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提起訴訟。

  況且答辯人已如數支付撫養費。

  提起本案之后的撫養費,也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含在內。

  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已將第二項訴訟請求包含在內,提起第二項訴訟請求明顯重復。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答辯人的實際情況以及被答辯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辯人能夠承受的范圍內判決撫養費的數額。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 月 日

  撫養費糾紛案答辯狀【2】

  答辯人:甘***,男,漢族,生于19**2年1*月2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號

  答辯人因與****撫養費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已多次主動增加撫養費,原告母親借孩子名義輕率的以訴訟方式增加撫養費于理不合。

  答辯人與*****于20**年在法院調解自愿離婚并確定小孩撫養費*00元每月。

  從離婚到現在,答辯人從未間斷過支付撫養費,且近幾年答辯人每月支付的撫養費都不低于*00元,今年給付的數額達到*00元每月。

  這還不算上過年、過節、暑假給的錢和平時給的零用錢,及買衣服、學習用品等花費。

  目前,小孩正處于義務教育階段,國家免除學費,如算上小孩母親應承擔的撫養費,每月撫養費不會少于**00元,應足以維持其一般的生活水平。

  二、答辯人經濟困難,無力承受給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

  如今,答辯人已經50多歲了,沒有住房、沒有社會保險、沒有固定工作,跟現任妻子擠在僅有20平米的店里生活,平日靠販賣些水果維系生活,經濟極其困難。

  至于***車,是答辯人向親戚借款購買,用于店里運送水果。

  綜上,答辯人已多次主動增加了撫養費,履行了作為父親的法定義務。

  如果原告母親嫌孩子隨其生活是一種負擔,答辯人愿意直接照看撫養。

  由于原告請求的金額已超出答辯人的承受能力,故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年1*月**日

  撫養費糾紛案答辯狀【3】

  答辯人陳于子,男,19**年8月1日生。

  漢族,現住河北省**市**小區C區8-1-0702號,手機1393177***1。

  被答辯人陳于蓀,女,20**年6月9日生,回族,現住天津市**區**鎮**公寓5-601號。

  答辯請求:

  1、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法定代理人馬前喜代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馬前喜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被答辯人陳于蓀系答辯人與馬前喜的婚生女兒,答辯人與馬前喜20XX年2月25日離婚。

  貴院已經受理馬前喜代為提起撫養費糾紛一案,案號(2016)津0114.....初字第1**23號,現根據原告起訴標的提出答辯狀,供法庭參考采信。

  2、答辯人的戶籍地在河北省**市,其經常居住地也不在天津市**區**鎮**公寓5-601號,系馬前喜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回避本案的管轄權,欺騙法庭。

  3、原告陳于蓀,只是戶籍地在**區**鎮七街,但多年來實際居住地都不在其戶籍地,而是居住在其爺爺奶奶家里,即**區**鎮**公寓5-601號,有離婚協議書約定為憑,證明馬前喜故意說謊,欺騙法庭。

  4、馬前喜代原告起訴稱:(離婚時)“雙方約定由馬前喜撫養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但時至今日始終未支付原告撫養費用。”這既不符合約定,也不符合實際履行狀況。

  答辯人與馬前喜雙方共同簽字并按指印的離婚協議書的補充協議約定:“女兒陳于蓀由雙方共同監護撫養,負責其生活學習全部費用,直至學業結束為止。”該補充協議附后。

  由此可見,原告陳于蓀并不是完全由馬前喜撫養,而是雙方共同監護、共同撫養,說明馬前喜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欺騙法庭。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離婚補充協議還約定:“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存入女兒名下,直至18歲為止,其他費用自愿承擔。”這個約定是答辯人與馬前喜自愿畫押簽訂的。

  馬前喜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名義請求支付撫養費500元,并增加撫養費500元,一是違反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協議書并沒有約定答辯人向馬前喜支付原告撫養費;二是提出增加500元馬前喜沒有提出任何支出已經發生的證據,開庭臨時提交的證據答辯人拒絕質證;三是原告陳于蓀多年來的費用一直都是其爺爺奶奶負擔的,馬前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成立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6、雙方離婚補充協議還約定:“為保障女兒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從有利于女兒學習成長的環境出發,女兒居住于天津市**區的爺爺奶奶家,由爺爺奶奶照顧其生活起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