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格被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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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辯 狀【1】
答辯人:徐xx。
代理人:黃玉章,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溫州A公司訴被告B、C、D、徐XX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原告A公司的起訴。
本案當中,原告A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其民事主體資格是虛擬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本案當中,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4年X月X日作出了溫工商處[2014]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吊銷了A公司營業執照,并指令A公司停止經營,依法組織清算。
故本案中原告A公司已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無提起民事訴訟權利。
二、被告徐XX非E公司股東,亦非實際控制人,對本案訴請不承擔任何責任。
1、依據答辯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可知,本案原債務人E公司股東為A、B、C,而答辯人徐XX自始至終未不是E公司股東,也未實際與上述三股東進行股權轉移,故原告基于答辯人股東資格請求其需對E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依據;2、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實答辯人系原E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告僅依據一《談話筆錄》就認定答辯人系原E公司實際控制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不具有提起訴訟的民事權利;答辯人與本案不存在任何事實、法律關系,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人民法院
主體不適格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因XX 運輸有限公司訴XX 有限公司及其XX 分公司租賃合 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 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XX 有限公司承擔。
因此,XX 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 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 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 經XXXX 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
原告為XX 方共輸送砼 2887 方,合計人民幣57740 元。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已于2006 月10日支付給XX 運輸有限公司3 萬元租賃費。
20xx 年月8 日原告 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 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根據原告與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XX 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XX 方造成 損失,由XX 方負責。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 的損失應 由原告XX 運輸有限公司負責。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于2006 年月14 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XX5000 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
因 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 22740 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 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 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 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 約金達305200 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 《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 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剛出臺的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 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并作出裁決。
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 金數額為3778 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 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 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 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有限公司
二XX
如何書寫答辯狀【3】
如何書寫答辯狀?答辯狀一般格式是怎么樣的?答辯狀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概念與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首部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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