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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房屋答辯狀

時間:2025-07-28 19:43:17 答辯狀

經典的房屋答辯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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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房屋答辯狀范例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方案一】:

  答辯人: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濟南市建設路×××號×××室,身份證號37×××××××× 被答辯人: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濟南市市中區經十一路××號樓×單元××××室;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09年12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于濟南市經十一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租期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余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

  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

  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于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顯然本案并不屬于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0年12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方案二】:

  答辯人何××,男 年 月 日 出生,漢族,住××市××區××街道××路 號 室。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市××區郵電聯營管理站,住所地××市××區××街道××路 號。

  負責人李××。

  貴院受理的原告××市××區郵電聯營管理站與被告何××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即( )××民初×××號案件的民事起訴狀副本收悉。答辯人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答辯人租用被答辯人座落在××街道××橋的房屋事實,但答辯人自2011年4月租用以來一直按照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履行義務,按時足額交納房屋租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雖至4月19日期滿,但答辯人至今尚未收到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出屋、該房屋要求收歸自用的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在未通知答辯人出屋,且就續租問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訴至法院,不合情,不合理。

  第三、房屋租賃協議第八條明確約定“乙方在租賃期期滿后要求繼續租用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顯而易見,答辯人對該房屋有優先續租權。被答辯人在未經答辯人明確放棄續租權的情況下,

  不得將該房屋轉租給他人。

  第四、即使被答辯人欲將該出租房屋收歸自用,也理應在租賃期滿至少一個月以前書面通知答辯人,否則應視為被答辯人同意答辯人續租,答辯人有權繼續使用該房屋,且事實上亦使用至今。

  第五、由于答辯人在該租用房屋內尚有笨重的機器設備××余臺以及其他設施、設備,且現在仍在正常生產經營中。若突然停工出屋,勢必嚴重影響生產。故被答辯人亦應給予答辯人以搬遷該房屋和另尋租房屋的時間。

  綜上所述,答辯人一直以來按租房協議履行了各項義務,現租房期屆滿,按約有權要求續租;即便被答辯人執意要求收回該租賃房屋自用,應給予答辯人以搬遷該房屋和另行尋租房屋的時間為六個月至一年。

  答辯人的以上答辯情況事實,理由成立,依據充分。敬請貴院審核采信,并依法作出支持答辯人的判決。謝謝!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